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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稅務管理問題及對策論文

股權稅務管理問題及對策論文

一、股權激勵費用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股份支付會計準則的應用及其對企業的影響

以股票期權作為激勵的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上市公司中早已成為一種慣例。我國的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會計準則(以下簡稱股份支付準則)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行,它明確了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屬於薪酬費用,應當在企業的損益表中確認,而不是在企業的稅後利潤中列支。

(二)股票期權企業所得稅扣除的問題存在著法律上的空白

我國“股份支付”準則的頒佈進一步縮小了對於股權激勵會計處理與國際上的差異。但是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是否能作為費用扣除;如果能扣除,扣除額如何確定;在什麼時間扣除等等問題,目前稅務局的答覆是不能稅前扣除,因為沒有檔案規定。

(三)外資企業股權激勵為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權,向海外支付此類費用時無稅務處理依據

隨著我國外資引進的增多,我們發現越來越多的國外上市公司採用股票期權計劃形式激勵其國內企業的高階管理人員。出於配比原則的考慮,總公司通常會把這部分國內任職的高管的股權激勵費用要求在國內子公司列支,子公司需將這部分費用支付給境外母公司。這樣的情況目前稅務沒有明確的規定可循。另一個與此相關的是外匯管理方面的問題,目前外管政策對於外資企業如何向母公司支付這部分股權激勵費用卻完全沒有規定,使得外資企業的股權激勵費用無法支付給母公司。

二、股權激勵費用稅務管理問題的分析與建議

(一)允許股權激勵費用稅前列支

1、新頒佈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第十條所列明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的支出專案,其中並不包含股權激勵費用專案。

2、儘管員工行使股票期權、虛擬股票時,最終的收益取決於市場,但是股權激勵實質上是一種報酬費用,企業有權將其作為職工薪酬予以扣除。如果不允許企業將實施股票期權的費用在稅前扣除,假設其他情況不變,企業在應用新《企業會計準則》作會計處理後,財務報告上利潤被減少,但還是要像以前一樣支付同樣多的所得稅,這可能會使企業減少股票期權的實施。這對企業和員工來說是不公平的。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下發了《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下稱27號公告)。這幾個檔案對相關企業的員工獲得股權收益後如何繳納個稅做出了明確規定:個人因任職、受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既然員工獲得的差價收益已經納稅,那麼企業將其在應稅所得中扣除也符合公平原則。

4、股票期權作為一種對應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所產生的代理問題而設計的薪酬激勵機制,對於一些缺乏資金並急需人才的高新技術公司來說,其所發揮的治理公司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企業實施股權激勵,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因此較為優惠的稅收政策對企業有很大的激勵作用。

(二)關於股權激勵費用稅前列支的時間

按照《股份支付》準則的規定,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無論權益結算(股票期權等)或者現金結算(股票增值權等)的股份支付,都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按公允價值計提了成本和費用。從所得稅的角度,因其尚未實際支付,不得在稅前扣除,需作納稅調增處理;而實際行權時,則應視同發放工資薪金,據實扣除,作納稅調減處理。之所以建議公司股票期權的納稅調減環節在股票期權行權日,是因為這部分扣除額實際上是期權行權時的內在價值,即作為員工個人收入納稅的部分。這種方法既符合國際上的一些做法,能夠避免在稅收方面與其他國家存在大的差異;又使企業免去了用其他方法計算扣除額的不便;同時,企業在員工行權時計算稅收抵扣額,比在授予時按照預計行權數量確定扣除額提高了準確性。

(三)允許外資企業向母公司支付本公司高管的股權激勵費用

首先,根據27號公告,從5月1日起,只要上市公司(含境內、境外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於30%,其所有層級的子公司員工以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股權收益,都可以按照優惠計稅方式計算繳納個稅。作為母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外資企業,只要持股比例符合27號文的要求,被激勵的外資企業員工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其次,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股份支付會計準則的出臺顯示著我國正一步步與國際接軌,外資企業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也應該享受同樣的國民待遇。因此關於外資企業參與境外母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的稅務處理制度應該儘快出臺,外資企業向母公司支付這部分股權激勵費用的相關規定上的空白也要予以足夠的重視。此費用作為薪資福利的一種外管局應將其作為經常專案下的管理事項,並與稅務局約定相關的稅務證明及條件,使外資企業也能夠合理合法地完成股權激勵費用的相關稅務處理和費用的支付。

三、結語

總之,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企業的股權激勵費用的稅務管理問題仍然沒有一個明確的要求,所以,對於在這一方面國家應該要不斷的加強立法力度,儘早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