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社保

保險學期末試卷

保險學期末試卷

《保險學》期末考試

結合案例,說明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和財產保險的運用差別,字數在1000字左右。

保險利益原則的基本內涵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投保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著不同的實用性,具體表現在:

(一)保險利益的來源不同。

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各種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財產經營權、使用權;財產承運權、保管權;財產抵押權、留置權。一遊客到北京旅遊,在遊覽了故宮博物院後,出於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自願交付保險費為故宮投保。分析:遊客對故宮博物院沒有保險利益。因為保險利益是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當保險標的安全存在時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得經濟利益。若保險標的受損,則會蒙受經濟損失。外地遊客來上海旅遊,在遊覽完東方明珠電視塔後,出於愛護國家財產的動機,自願交付保險費為電視塔投保,問保險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所具有的各種利害關係。包括:自我人身關係;親屬關係;僱傭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案例:小張(男)和小王(女)大學時就是一對戀人,畢業後雖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鴻雁傳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約好到小張那裡相聚。小張想給她個驚喜,就悄悄買了份保單,準備生日那天送給小王。誰知在小王趕往小張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車禍身亡。小張悲痛之餘想起了手裡的保單,不料保險公司核查後卻拒絕支付保險金。這是為什麼呢?保險四原則中第二個原則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簡單地說,就是您不能給與您“毫不相干”的財產或者他人買保險。“毫不相干”在這裡當然不是說絲毫沒有關係,而是說沒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關係。這裡的保險利益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為法律認可,受法律保護;其次,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確定的利益,不能是預期的利益;第三,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可以用貨幣來計量。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投保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要求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投保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王某陪其姐到醫院檢查身體,得知其姐已懷孕。王某感到非常高興,於是想自己花錢為其姐購買一份“母嬰安康保險”以示慶祝。保險公司不予承保。保險法明確規定必須要有保險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

(二)對保險利益的時效要求不同。

財產保險不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且要求保險利益在保險有效期內始終存在,特別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但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比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A購買了一份房屋保險,一年以後,他將這所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了另外一個人,這時如果A投保人的保單仍在有效期內,他也不可能從被保險人那裡獲得賠償,因為此時A投保人已不對房屋具有保險利益。 某車輛的車主甲在投保機動車輛保險後,將該車出售給乙,如果沒有辦理批單轉讓批改手續,則發生保險事故時,因合同無效保險人不能履行賠付責任。因為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不存在保險利益。

而人身保險則著重強調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生效後,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問題。如:已解散企業的職工可持有企業為其辦理的保險單向保險人索賠;同理,離異後的夫妻也不因可保利益的不存在而喪失索賠權。某投保人為其僱員投保人身保險,即使在保險期內該僱員離開這家公司,保險合同依然有效,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付保險金。

(三)確定保險利益價值的依據不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利益價值的確定依據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客戶張某將其所擁有的價值 30 萬元的汽車以 50 萬元的保險金額投保,按照保險利益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規定,假定汽車發生車禍,即使全損,他也只能獲賠 30 萬元,因為,對於保險金額超過汽車實際價值部分的 20 萬元金額,張某沒有保險利益,投保也是無效的。

而人身保險合同中對保險價值的確定依據是被保險人的需要與支付保險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