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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經過

勞動仲裁的經過

4月11日快下班時,門衛值班人員拿一郵件送到辦公室,還以為是總部快遞的什麼檔案,但開啟一看就傻了:“XXX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通知書”,來單位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碰到這事,運氣有點背,再接著看下面的東西,原來是2012年5月份的事情。

事情經過如下:

員工金於2012年3月5日入職到公司,從事普工工種,在5月26日早上6:25分,金騎電動腳踏車在上班途中被一運土貨車帶倒,造成員工金腳部受傷,送馬上送當地醫院進行救治,因醫院條件有限當晚轉到其他地方醫院並住院28天。員工金於2012年8月6日就受傷事宜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2年9月20日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所受損害為工傷。2012年11月某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工會經鑑定確定申請人的停工留薪期為4個月,勞動功能障礙為9級,申請的賠償清單如下:

1、醫療費:54901.7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28*20=560元

3、護理費:28*87=2436元

4、停工留薪工資:2400*4=9600元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87*9=30483元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280=19680元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3280=32800元

8、交通費:1000元

合計:151460.78元

2012年的事咱根本就不知情的,但事情來了,總要解決的,於是一邊向總部的法務處請求支援,一邊補功課瞭解當時的情況及後續處理。

經瞭解:該員工發生工傷後,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前提下一直未來公司上班,期間公司領導也有更換,負責工傷的人在跟員工金索要醫療發票進行工保金申請未果的情況下,員工金的工傷事情就這樣埋起來了,現在要仲裁了,把與該員工的工傷保險購買憑證之類的單據找出來,法務人員根據此工傷又是交通事情兩性的前提下,擬定了公司可接受的額度範圍,於是在2013年4月27日下午,在勞動仲裁庭,雙方人員開始進行各自經益的爭辯,經勞動仲裁委的不懈努力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對於企業應該承擔的賠償清單中的.第2、3、4、7、8項由企業於5月25日前一性次支付員工金4萬元、其餘部分由公司協助員工金進行工保金的申報。

雖然此次事件有驚無險的解決了,但從此事中不難看出的問題有:

1、企業不太人性化,在員工金受傷住院期間,公司居然一次都未進行探望(領導是有更換,但這不是藉口);

2、人事部門工作較被動,工傷發生後不能積極主動的與員工就工傷後續處理事宜與員工金進行有效溝通,導致員工金遲遲不肯配合提供醫療發票

3、員工金受傷後,人事部門負責工傷申報的人員不能積極主動的為員工金去申請工保金,雖然員工金不配合,但前提是公司也未做到位,致使員工金有其他想法的產生

4、員工入職後工傷保險一定要及時購買,避免因時間差上發生工傷不好處理

我們有時總會抱怨員工時不時的弄點讓人頭大的事情出來,但反過來想,公司是否為員工真正考慮到位了,像這次事件中員工發生工傷在住院期間,公司不應該派人去探望探望嗎?用人、用工總會有這樣、那們的風險存在,為了避免隱患的發生,公司能更人性化一點,對公司與員工來說都是百利而無一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