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證券

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書

有關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書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為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檔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 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不對載入公司章程的'前項規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終止上市前確定主辦券商的,視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終止上市決定時,即代其指定臨時主辦券商,為乙方提供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為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為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為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 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透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