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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三類企業職工可補繳養老保險

山東三類企業職工可補繳養老保險

自本年7月1日起,三類企業職工可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日前,省人社廳宣佈《關於同一和型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關照》,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驗前我省用人單元欠繳養老保險費和職工間斷繳費、應保未保等題目,同一和型別全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補繳政策。關照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嚴峻堅苦企業可緩繳社保

剋日,省人社廳下發《關於出產策劃嚴峻堅苦單元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題目的關照》。關照劃定,依法介入社會保險並按劃定推行繳費任務的用人單元,切合以下環境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因不行抗力,造成出產策劃嚴峻堅苦,無力付出職工最低人為持續6個月以上的。因不行抗力,造成無法正常出產策劃6個月以上,職工僅產餬口費的。其餘因法定事由可以緩繳的環境。

緩繳限期一樣平常不高出1年。箇中,醫療、生養保險緩繳限期一樣平常不高出6個月。對付初次緩繳期不敷一年的,緩繳期滿,用人單元仍無律例復正常策劃,可在緩繳期滿前60日內,再次提出緩繳申請。持續申請不得高出兩次,且兩次緩繳限期累計不高出1年。醫療、生養保險初次緩繳期滿,不再受理再次緩繳申請。緩繳期滿,用人單元該當定時足額補繳響應社會保險費,緩繳時代免收滯納金。職工達到退休年數或需治理社會保險相關轉移的,用人單元應單獨為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職工正當權益。

補繳範疇:三類人群可以補繳

《關照》劃定,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構造、企奇蹟單元、社會集體等有過事變經驗,但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未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間斷繳費的男年滿45週歲、女年滿40週歲的職員,可憑有用原始原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個別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業務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補繳基數:個人補繳用度自負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元和個人可按申報並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審定的積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錢)。無法確定積年人為收入的,以地址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積年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補繳。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將補繳用度按劃定別離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地址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用度由個人承擔,一次性繳清。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後,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職員計入或補建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年數限制:首要分兩種環境

男年滿45週歲未滿60週歲、女年滿40週歲未滿55週歲,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高出10年,補繳時刻不得早於地址市實驗根基養老保險“統賬團結”的時刻,個別工商戶補繳時刻不得早於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時刻。補繳後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再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延遲繳費的詳細步伐按國度和我省有關劃定執行。

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以上年數計較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