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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保單元和職員怎樣補繳養老保險費?

未參保單元和職員怎樣補繳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怎樣補繳,未參保單元和職員補繳留意什麼?

未參保單元和職員怎樣補繳養老保險費?

實施個人繳費後,未審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職員為未參保職員;單元一向未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舉辦參保掛號,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元。在國度劃定勞動年數內的職工,因為用人單元緣故起因應繳未繳根基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元可以向勞動保障部分提出版面補繳申請,並提交相干的勞動相關證明及人為收入憑據,經確認後補繳養老保險費,單元整體未參保的,應從企業註冊創立之日起為職工全員參保,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但補繳時刻最早不早於1995年1月。

未參保的原國有、集團企業職工,與企業掃除勞動相關後,現從事個別策劃或機動就業的,本人提出版面申請並提供與原單元掃除勞動相關證明和原職工檔案,經勞動部分考核後可舉辦補繳,在成立個人賬戶後持續繳費滿5年以上的,其在原單元事變的'持續工齡經勞動部分承認後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國有、集團企業中牢靠職工和勞動條約制職工自實施個人繳費起一向未參保繳費,現企業已經滅失,本人已到達或高出領取根基養老金的年數(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本人自願,可從2007年後開始向前補繳或向後繼承繳費。補繳或繼承繳費滿15年以上,可治理按月享受養老報酬手續,原在企業事變時刻經勞動部分認定後視同繳費年限。

未參保的個別工商戶、自由職頤魅者、機動就業職員,不應承補繳。未參保職員男不滿60週歲,女不滿55週歲的,應承其參保繳費,從參保之月起計較現實繳費年限。到達國度法定退休年數繳費不滿15年的,可連續繳費滿15年後治理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