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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用人單元繳納養老與醫療保險後怎樣補繳?

差異用人單元繳納養老與醫療保險後怎樣補繳?

某職工養老保險在A單元繳納,醫療保險在B單元繳納。現其到達退休年數,在A單元治理了退休手續。因內地醫療保險劃定男繳費年限滿30年、女滿25年,且現實繳費年限滿10年才氣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酬,該職員繳費年限不足,要求一次性補繳。而該職員要求A單元給其繳納醫療保險顯然不行能。該職員的醫保報酬怎麼辦理?

某包辦職員:

起首,這種狀況是不正常的,其呈現與社保包辦機構的分立出格是資訊體系的疏散親近相干。社保機構該當徹底辦理資訊體系的整合或聯網題目,從基礎上杜絕相同“一再”參保徵象的產生,後續的“貧困事”天然也就會響應鐫汰。

其次,《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劃定:“介入職工根基醫療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累計繳費到達國度劃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根基醫療保險費,憑證國度劃定享受根基醫療保險報酬;未到達國度劃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度劃定年限。”該條款並未劃定由誰繳費。要求由退休前原用人單元繳費,既無法令依據,也不切合社會實際。一方面,勞動者退休或去職後,用人單元沒有為其繳費的`法界說務,絕大大都用人單元是不會贊成為退休職員繳費的,即便贊成,凡是也是由小我私紀惻袱所有效度而用人單元現實僅輔佐“轉交”。另一方面,不少退休職員系按機動就業職員參保且退休,在退休時基礎沒有效人單元,更談何“原用人單元為其繳費”?

再次,無論從《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劃定照舊社會保險理論看來,退休後根基醫療保險費的繳納都不存在必需與養老保險掛鉤或“綁縛”的題目。應應承該退休職員繼承繳納根基醫療保險費以享受退休後醫保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