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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寧兩類職員可補繳養老保險

2014山東濟寧兩類職員可補繳養老保險

山東濟寧市當局下發關照,明晰兩類職員可補繳養老保險。切合要求者,可持所需證件申請、考核及治理。

關照劃定,具備以下前提的職員,可申請補繳初次參保之前的養老保險費。原國有和縣以上集團企頤魅招用的打算內姑且工和其他情勢的用工,已轉招為勞動條約制工人,申請補繳轉招前按劃定計較持續工齡年限根基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元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勞動相關(究竟勞動相關從《勞動法》實驗後)未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爭議仲裁,調整書或仲裁書的條款中確認存在究竟勞動相關,必要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的;經法院訊斷,確認存在究竟勞動相關,必要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切合這些前提的職員均應未到達國度法定退休年數且未治理退休審批手續。

這部門職員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基數為,補繳1993年早年的,按1993年全省社會均勻人為為基數;補繳1993年往後(含1993年)的`,按欠費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同時,補繳1996年之前的,用人單元和小我私紀獯1996年的繳費比例補繳;補繳1996年之後的,用人單元和小我私人別離按欠費年度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

其它,因企業出產策劃堅苦,單元整體欠繳養老保險費,或已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與用人單元掃除勞動相關後間斷繳費的,尚有個別、機動就業職員因各類緣故起因間斷繳費的,都可補繳間斷繳費時代的養老保險費。凡切合補繳前提的職員,按欠費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用人單元和小我私人別離按欠費年度的繳費比例補繳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