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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

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酒後駕車的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標準規定:車輛駕駛人員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據專家估算:

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當於一杯啤酒;

80毫克/100毫升則相當於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

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當於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