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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規定。

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對於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有限的,保險公司只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則應按照本法規定的其他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是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協商確定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會設定幾個限額檔次,由投保人自願選擇。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就規定,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不超過1000萬元的檔次協商確定。

2.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即交通事故是由一方的過錯引起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是因為不同機動車之間雖然具體的結構、效能可能不盡相同,但是卻同屬高速運輸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民事責任問題上自然應按照過錯的比例承擔。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般情況下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機動車一方才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條關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時,考慮到隨著道路交通的發展、交通規則的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並借鑑了一些國家的立法例,本條對承擔責任的方式也作了一定的修改,規定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本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有利於提高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注意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有利於道路交通安全情況的改善。另外,本條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故意”是指引發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故意。即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不構成機動車駕駛人免責的事由;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明知某種行為會引發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失而作出這種行為,並因而導致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失時,機動車駕駛人才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