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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再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釋義] 本條是對飲酒後或醉酒後駕駛機車行為的處罰規定。

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是一項需要人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四肢協調配合良好的活動,特別是在交通日益發達、機動車數量成倍增長的今天,更是如此。飲酒後人的身體會產生一系列的生理反應,身體中與酒精含量相關的物質達到一定數量會導致注意力的分散、無法集中,身體協調能力下降,超過一定數量,達到醉酒程度,則會產生神志恍惚、無法控制四肢動作的情況。、人在這種情況下駕駛機動車會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什麼樣的威脅,產生什麼樣的後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本條法律對飲酒後駕車、醉酒後駕車分別規定了較為嚴厲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只要酒後駕車,雖然神志還清醒,也要一律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還駕駛機動車的,除了要約束其至酒醒,還要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同時還要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對於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員,如果他在工作時喝酒,如果他喝醉了還駕駛營運機動車輛,本條在第二款規定了較一般飲酒後駕車、醉酒後駕車更為嚴厲的處罰。因為營運車輛面對的是社會公眾,搭乘眾多顧客,直接威脅公眾的人身安全,必須嚴厲懲處。所以本條對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分別規定了飲酒後駕車、醉酒後駕車處罰的最高上限:五百元罰款,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駕駛證;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二千元罰款,並處暫扣六個月駕駛證。

當然,機動車駕駛人究竟是否飲了酒,是否醉酒,不以任何人宣告或指認為準,而要用證據說話。所幸科學的進步,已經有條件為我們提供檢測駕駛人是否飲酒、醉酒的.儀器,要用它提供的資料來說話。公安機關也應當明確規定認定飲酒、醉酒的資料標準,並予以公示,以便執法物件監督。

本條在最後一款規定,如果駕駛人在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則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對這種多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給予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和取消其五年內的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嚴厲處罰是很有必要的,因為這說明行為人不是偶犯,而是屢教不改,只有給予嚴厲處罰,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在道路上通行的公眾的安全受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