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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一年內有前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

本條根據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不同情況和可能造成的不同危害後果,區別情況,規定了不同的處罰。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對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處罰;第二款是對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行為的處罰;第三款是對多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加重處罰。

切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關係到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損害。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仍是世界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較多的國家。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是本法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機動車駕駛人與道路交通安全直接相關,根據近幾年對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統計,因機動車駕駛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佔交通事故總數的絕大部分,而在機動車駕駛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又佔很大比例。為強化對機動車駕駛人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本法對機動車駕駛人的管理作了專節的規定。其中,在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飲酒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由於酒精本身特有的功能,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人們已形成共識。為杜絕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世界各國在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中,都對這種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如在巴西酒後駕車罰款最高達八百二十美元;在美國密蘇里州如第三次發現酒後駕車,要罰款五千美元,並處罰10年不得開車;在日本酒後駕車,不僅要處高額的罰款,還要吊銷駕駛執照,同時,還要追究向司機提供酒者的責任。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機動車數量大幅增加,特別私人擁有機動車的數量增長很快。但另一方面,在我國道路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和道路交通法制觀念還很淡薄,交通違法現象十分嚴重,特別是酒後駕車現象,具有相當的普遍性,為制止這類違法現象,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在本法中對酒後駕車的行為,規定了較其他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行為更為嚴厲的處罰。

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這裡所說的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包括兩種行為,即: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所謂“飲酒”,是指喝了酒,但還沒有達到醉酒的程度。也就是說,無論機動車駕駛人飲的是含多少酒精純度的酒,也無論其飲的是哪一類酒,只要是喝了酒且沒有達到醉酒的程度,就要適用本款的規定給予處罰。根據本款的規定,對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