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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條

第八條 【登記制度】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條文註釋

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一方面能夠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制定提供準確的基礎資訊和資料,指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關科學分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另一方面可以對機動車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等的重要依託。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主要指機動車從出廠或者進口到購買人上道路行駛中間的階段,如運輸、銷售及機動車所有人購買機動車以後,在申請登記前的這一段時間需要上路的情況。對於這些尚未取得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實行臨時通行牌證管理,是整個機動車牌證管理制度的一個部分。臨時機動車牌證應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發放,臨時通行牌證只能用於機動車運輸、移動等臨時通行需要,不得代替機動車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