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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南定車站街69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答辯人:XXX,男,1958年3月1日生,漢族,住XXXXXX.

因被答辯人XXX訴答辯人山東XXX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作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情形,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無任何事實與法律依據。

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6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了兩份合同:《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與《梭式窯建造合同》。其中《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承包該輥道窯的建造任務,負責工程設計施工、包工包料、包除錯,答辯人根據工程完成情況分批支付工程款。但根據被答辯人的實際履行情況,被答辯人並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合同,其中工程的結構、建築材料等方面存在嚴重違約情形。

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但被答辯人對《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的履行卻存在十餘處違約,屬於嚴重違約情形。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及其工程技術指標《HC24.96-0.8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技術附件》的約定,被答辯人的違約情形總結如下:

1.被答辯人逾期履行

合同規定:該窯爐由被答辯人負責設計並在現場製作、施工、安裝,自收到定金日起50日內(即2007年8月16日前),被答辯人應完成窯爐的設計,製作,施工,安裝及除錯工作。但根據實際的工程進展情況,被答辯人10月20日才完工,開始冷態除錯。

2.被答辯人履行嚴重不符合合同,與合同不符之處多達十處,給答辯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體違約情況總結如下:

(1) 傳動調速範圍不合要求:最高速度即為常用速度(4.16m/h),不能在2-8m/h範圍內調速。

執行速度的不可調,造成產品的生產速度不可控制,嚴重影響產品生產效率。

(2) 窯爐加熱區數不合要求:合同規定為8節,實際為7節;相應的加熱元件佈置不符合合同規定:矽碳加熱棒減少一區;溫控點數也相應減少了1點。

以上配件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裝置無法達到目標功率,溫區不溫,從而產品質量不穩,產品出廢率明顯升高。

(3) 額定加熱功率由210KW增加到330KW乙方未及時通知答辯人,使答辯人配置的變壓器和電纜超負荷執行,存在安全隱患。(對此,淄川區崑崙鴻鵬窯業裝置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4)窯頂結構不符合合同規定,由橫向整塊過橋磚改為橫向多塊吊頂磚。

窯頂結構變更後,會使窯爐的保溫效果降低,降低窯爐溫度。(此項已由淄川區崑崙鴻鵬窯業裝置加工廠蘇宗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5)窯爐內壁,除高溫段外,未按合同規定貼上耐火纖維氈。

(6)溫度控制儀表方面,均未達到合同要求:

K分度號熱電偶由7支減為5支;S分度號熱電偶由5支減為3支; B分度號熱電偶應為4支,實際未安裝;智慧儀表由9塊減為7塊;單顯表由5塊減為3塊;閘流體模組由8塊減為7塊。

(7)窯體建造所用耐火材料變更:未按照合同採用宜興摩根熱陶瓷的耐火材料,而使用了河南低價耐材。

工程實際使用的耐火材料低於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該耐火材料容易斷裂,斷裂後會對生產造成重大損失。(此項已由淄川區崑崙鴻鵬窯業裝置加工廠蘇家朋已出具書面材料確認。)

(8)傳動系統:只實現前進,擺動功能,且擺動達不到一週,無法實現事故處理中的保護棍棒,沒有後退功能。

(9)由於加熱區數的減少,加熱元件超負荷執行,損壞加快,且ф25/800/500矽碳棒不能達到要求。

(10)輥棒由側面入窯,由於兩側窯牆孔不同心及機械機構問題,輥棒損壞率極高,高鋁輥棒每班次損壞3-8支不等。

二、工程未能透過驗收,無從談起工程已經超過了質保期。

被答辯人施工完畢後對工程進行了實驗除錯,並於2007年10月30日出具《28.08m煅燒窯變更》的材料,書面確認了實際工程與合同約定的三處不相符之處。當然,在答辯狀前半部分答辯人就已經對被答辯人十餘處違約情形進行了總結,不再累述。而且,事後答辯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而將該工程空置,未能實際使用該工程。所以,被答辯人出具的書面材料能夠證明,由於被答辯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使該輥道窯工程無法透過驗收。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當然,由於被答辯人的過錯工程沒有透過驗收,故該建設工程無從談起超過了合同約定的保質期。可見,被答辯人對合同的履行並不像其在起訴書所主張的那樣“已經完全履行並且已經過了合同約定的質保期”,而且,兩座窯爐也未投入實際使用。

相反,由於被答辯人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無償返工義務。根據《電熱煅燒氧化鋁磨料輥道窯建造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程質量不符合本協議約定的安裝規範標準,乙方必須無償返工。”

由於原告拒絕履行返工義務,經被告與原告多次交涉,仍無法就工程質量問題達成協議。原告違約情節非常嚴重,施工質量幾乎完全不符合合同要求,事後又拒絕採取補救措施,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答辯人建造輥道窯的目的完全落空,合同期待利益無法獲得,從而繼續履行合同已無實際意義,故答辯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被答辯人就其不當履行採取補救措施,並對因此給答辯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答辯人保留透過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依法駁回。

答辯人:山東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月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區××街××號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雙方於200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後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餘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係指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籤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字中出現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說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製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中的驗收係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後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議(二)第三條規定“乙方必須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協議簽訂於200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並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為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議(二)中約定每滯後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規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南京××公司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