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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傳統德治政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的內容

論傳統德治政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的內容

自從伽達默爾提出關於傳統的多元歷史性和創造性轉化的理論以來(  Gadamer,1975),伴隨著西方現代性思潮劇烈衝擊中國傳統文化這一現實情境的展開,學者們越來越關注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問題。正如汪丁丁所指出的:我們沒有辦法擺脫我們各自的已經“消解”的傳統(生物的、社會的、與個人的),傳統是不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轉化。[1]不管你是否承認,我們似乎已經“消解”的傳統德治政治文化一直存在著,且作為“集體下意識”內化入民族深層心理結構,影響著中國的政治發展。

******今年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對一個國家的治理來說,法治和德治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廢。”傳統德治政治文化如何與標誌現代性的法治精神相融合?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首先對傳統德治政治文化有一個仔細的梳理和反思。

一、傳統德治政治文化及其特徵

中國封建社會延綿二千多年,傳統政治文化主要表現為王權基礎上,透過禮儀規範而施行的德治傳統。集中體現為儒家的治政主張,“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  。應當指出,傳統德治政治文化中的德並非僅指“政治道德”,而是指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倫理道德修養,即儒家的“聖王”理想。它要求為政者事君如父、愛民如子、清正廉明、尊賢敬教、謙虛謹慎、光明磊落、先天下之憂而憂等品德。政道合一,倫理道德成為政治價值評價標準,完美的道德修養是從政者至關重要的條件。如唐太宗在警戒他的兒子們時曾說:“桀紂雖為天子,今若相喚桀紂,人必大怒。彥回,閔子騫,郭林宗,黃叔度,雖是布衣,今若相喚讚道類此四賢,人必大喜,故知人之立身,所貴者唯在德行,何必論榮貴。”

可見道德之重要性。雖然,傳統德治政治文化中也有法制思想的存在,如孔子在《論語》結尾處指出:“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這與罪刑法定思想、法治思想相去不遠,但從總體上說,在“德”、“法”關係上,儒家主張“德主刑輔”。儒家並不否定法的存在,但認為“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德,有恥且格。”  ,法律治表不治本,誅惡不勸善,所以儒家提出“禮”這個層次更高的類制度化的道德要求。“法”成為“德”的輔助工具。在儒家德治政治文化的德法關係上,大木雅夫的剖析頗為公允:儒家主張明君賢相之說,其基調是人格主義,但由於明君賢相不可能連接出現,為使平庸的執政者、執政官也能公正地施政和司法,儒家因此也強調完善法制以及把法作為信賞必罰的公正政治的基礎。

中國傳統的“德主刑輔”德治政治文化與英、美國家以“自由、民主、平等”為核心的法治、立憲主義政治文化傳統相比,其主要特徵可概括為:(1)高調的政治道德傳統(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3)家長本位的政治文化。

(1)高調的政治道德傳統。傳統德治政治文化有著濃厚的人性可至善的理想主義色彩。在儒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及“內聖外王”傳統文化影響之下,人們要求為官者具有完美的品德,要求其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並認為“政治是高尚的事情,參與政治是人具有良好品行的體現”  ,所謂“學而優則仕”。這與西人的 “原罪”觀和自馬基雅維裡以來認為政治是爭奪、維護權力、利益的思想大相徑庭。

(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在傳統的“德主刑輔”的德治政治文化中,政治約束主要途徑是,倡導為官者提高自身修養和遵循類制度化的禮儀規範。這種自律本位政治文化一直存在於國民的政治價值評判意識之中,表現在國人幾千年來的“期盼清官情結”及對“他律”政治——憲政——的失望、疏離和無知。

(3)家長本位的政治文化。傳統德治政治文化由己到家、由家到國、由國而及天下。得“德”之人先志在齊家,是一家之主;治國,是一國之主;平天下,則是天下之主。中國傳統的禮制秩序或倫理角色定位系統保障著這種家長本位政治文化的推行和延續。當下,它表現為“權威主義”、“一言堂”、“百管幹部”;表現為從政者對下要求絕對服從,對上則具有天然依附心理。

二、傳統德治政治文化的歷史評價

傳統德治政治文化是在小農自然經濟方式、宗法族制的社會構造及政治意識形態化的儒家學說基礎上形成的。在傳統的、較為封閉的、文化高度統一的封建社會中,傳統德治政治文化適應並推動了社會的發展。以孔孟為代表的德治政治思想發端於春秋戰國時代,在這兩個戰亂動盪的時代裡,德治政治思想並沒有得到重視。秦始皇統一六國後,焚書坑儒,力主法治,“罪人不孥,刑殺無度”,終於二世而亡,一統天下僅15年。漢興之初,重黃老之學,先有呂后之亂,後有七國之爭。

漢武帝繼位後,採納了以董仲舒為首的漢儒提出  “德主刑輔”德治政治思想,從此中國政治進入一個基本上長久治安,朝代更替的封建統治時期。由於德治政治思想基本上切合了封建中國的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現實,而得以成功貫徹。那些崇儒的朝代基本上也都得到較好地延續和發展。西漢215年,東漢196年,唐290年,宋320年,明277年,清268年。德治政治思想經幾朝幾代發展,逐漸升華為政治文化,對統治者實現社會控制,確保社會穩定、發展和繁榮,有不可抹殺的功績。可以毫不誇張地說,18世紀以前的中國能在農業文明中獨佔鰲頭,與傳統德治政治文化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關聯。

雖說傳統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了傳統農業國家的社會結構,促進了封建中國的穩定發展,但其終究是農業文明的一部分,與現代工商業文明存在著強烈的時代落差。傳統德治政治文化表現出的諸多非現代性特徵,使其在政治現代化程序中捉襟見肘,在當下中國的社會轉型期,面臨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三、傳統德治政治文化在社會轉型期面臨的困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進入一個新的社會轉型時期。轉型的基本特徵是: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轉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轉型,從封閉、半封閉社會向開放社會轉型,從同質的單一性社會向異性的多樣性社會轉型,從倫理社會向法理社會轉型。[9]面對逐漸趨向開放、多元的現代社會,道德調節、控制生活的能力顯著下降,因此傳統德治文化傳統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面臨著三個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一)社會轉型期,價值取向多元化帶來的政治道德困境

(二)社會轉型期,利益分化導致的“自律律不住、他律跟不上”困境

市場經濟對社會的觸動,主要表現在利益分化和重組。利益分配改變了以往單一的計劃經濟分配模式,這大大激發人的主體意識、競爭意識的覺醒。受個體利益驅動,加之,新舊體制轉軌中的政策漏洞,使一部分人有用不正當手段和不公平競爭攫取利益的機會。靠自我道德覺悟和道德輿論來控制權力,在紛繁的利益誘惑面前顯得蒼白無力。開放社會的人們不會在任何時候將任何行為都置於道德監督之下,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時其行為總是想而且也總是能逃避道德約束。在法律尚不完善,他律意識淡漠的政治領域,利益分化所帶來的衝擊可想而知的。

(三)社會轉型時期,中西文化碰撞引起的家長本位政治文化的困境

改革開放以來,大量西方文化進入我們的視野,以民主、自由、平等為核心的西方政治文化與中國傳統的家長本位政治文化形成了強烈的反差。民主、自由、平等理念,使我們感覺到了家長式作風所帶來的權力對私人領域的侵犯,及其對經濟、政治發展的危害。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的深入、教育的普及更喚醒了人們要求平等、要求公正的意識,從而對家長權威產生了不服從心理。然而,延綿幾千年德治政治文化所蘊含的家長本位文化根植於民族心理之中,雖然在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們把家長降格為人民公僕,但人民公僕仍然行使著家長的權力,“當官就是為民做主”的思想至今仍有很大市場。

四、從 “德主刑輔”政治文化向“德法並重”政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

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傳統德治政治文化從倡導提升個人道德修養入手,以禮儀規範為秩序框架,保障了我國傳統農業社會的政治穩定和發展,但自中國被迫加入世界現代化行列以降,特別在當下社會的艱難轉型時期,傳統“德主刑輔”的政治文化,在西方文化的衝擊下,困境重重。如何走出困境,實現傳統德治政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以期政治文化在促進變革政治體制、維繫政治關係、指導政治行為上發揮積極作用,是一個重要而緊迫的問題。

要實現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不僅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傳統文化,也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其他文化之精神。實現傳統文化的創造性轉化的邏輯起點是對這一文化中的某一價值有理解後的批判,而這一批判的依據則是其他文化中與之有聯絡的'另一價值。因此,要實現德治政治的創造性轉化,我們必須深刻理解與之相聯絡的法治精神,以探求法治精神與傳統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傳統德主刑輔政治文化是價值探求型(或曰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治理國家的大事寄望於“聖君”、“賢臣”,這在處於封閉狀態的農業社會確有可行之理由和事證。但在一個經濟市場化、利益多元化的現代社會里,儒家倫理道德很難成為直接可以普遍制度化的、明確且可操作的硬性規範體系,而且其道德內涵也難以滿足現代民主社會的公共理性要求。因此,現代民主政治必須由“法治”作為其支撐框架。儘管法治主義者對“法”  的來源、形成過程存在分歧,但對“法”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地位上都有一致的共識。法治主義者認為:在社會的治理中,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為人知曉的規則辦事,不違背既定的規則,不憑個人的主觀愛好行事,即使是統治者也不例外。(10)

在釐清“德治”與“法治”各自特點、相互聯絡之後,實現德治政治文化向德法並重政治文化的創造性轉化,關鍵是在於處理好“德”與“法”兩者之間的關係。如前所述,“法治”在當代社會是一種現實的治國思想。它透過強制手段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因此,“法治”進入政治制度領域,必須在外在制度層面上加以落實。在當下社會,應該具體落實在: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使其成為一個能夠立良法的機構,應該依法組織起良好的政府、法院,更應該不斷加強黨的自身建設,依法發揮黨的領導作用。傳統“德治”政治文化在感召個人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但其進入政治領域,與自由、平等、民主等現代法治精神難以楔合。正如,中國歷史上“以道德理想轉化政治”的儒家“聖王”理想,在實際上總是表現為政治化的儒家,變為統治者對人民進行思想控制的工具,“聖王”理想也淪落為“王聖”。[11]

由此,筆者認為,我們不妨把“德”的內涵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為政治道德。它在社會政治領域內,規範社會治理方式,對社會政治倫理的或國家公民的政治行為起內在制度化的約束作用,體現現代民主社會的公共理性要求,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楔合。如公平、正義等範疇即可歸入此類。第二個層次為社團道德。它主要來源於原有的民間道德規範,發展空間是正在發育的第三部門,社群等。它根據社團的不同傳統、不同性質,對不直接觸犯政府制定的法律、但是違反了社團普遍道德準則的行為  ,進行道德輿論譴責。

第三個層次是私人道德。在這個層次上,個人可根據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修養自身道德。只要其行為不觸犯法律、不有悖於作為一個國家公民和社群成員的政治道德和社群道德,其道德選擇便是正當的。儒家傳統中的修身及三不朽思想在此無疑有很大發展空間。當然,三個層次上的“德”並不是截然分開的。私人道德的形成和發展必然會受到社群道德的影響,而社群道德的演進的根源則在於私人道德的變遷。政治道德的社會化過程必然會形塑社群道德,而其能否有效的社會化,則有賴於社群道德對它的吸納程度。這一道德內涵上的劃分,有助於我們在政治領域尋找到“德”與“法”的楔合點。

以上轉化,只是理論上的應然分析,傳統德主刑輔政治文化經幾千年歷史積澱,瀰漫於人們的思想、意識、信仰、情感、行為等各個角落,要真正實現傳統“德主刑輔”文化的轉化,我們必須自覺在社會制度、民眾的心理結構及行為模式等三個層面接受“法治”精神的挑戰,只有在對挑戰的不斷回應中,才有可能發展出“德法並重”的政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