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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證據、計算公式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證據、計算公式

確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證據、計算公式

一、確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證據

確定死亡賠償金所需要的證據包括死亡人的年齡證明和死亡時間上一年度受訴法院和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以及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具體而言:

1、死者的戶口本和身份證,能證明死者的年齡。如果死者在六十週歲以下,則死亡賠償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齡在六十歲基礎上多一年則在年份上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則按照五年計算。

2、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

3、死者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純收人的標準。另外還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如戶口,房產證等等。

賠償權利人可以比較兩地的人均可支配收人,選擇高的作為主張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因為如果當事人主張不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而採納死者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標準,則需要證明後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則不需要出具第三項證據。關於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的標準,由當地的統計部門公佈。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匕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上述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週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說明。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例如:周某為某市職工,34歲,某日,周某開摩托車帶妻子和孩子回孃家,行至某地段時,遇到一輛拉條木的拖拉機緩慢駛來,拖拉機所拉的條木由於數量太多,裝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經過時散落下來,有一根條木插入周某摩托車的前輪車輻中,周某摩托車由於車速較快而迅速變線,直接撞到拖拉機尾部,周某頭部受損,當場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東部沿海某發達地級市,周某為城鎮居民,按照其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資料,其當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為12000元/年,這樣,周某家人可獲得死亡補償費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對於六十週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於五年,具體為,六十週歲以上不滿七十五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