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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

每年因車禍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不斷髮生,由此給受害者家庭帶來了難以想象的傷痛,傷痛難以撫平,但是金錢補償是必要的。由於不同城市經濟的存在差異,導致各個城市的車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金額不同,下面是小編為您介紹的車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標準: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

1、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要按城市標準計算,受害人要麼是城鎮戶口,要麼是連續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3、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計算公式: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 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什麼標準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均為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週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即11週歲以下和75週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

三、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有那些

交通事故賠償的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前款規定的賠償專案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賠償金額一般可以由當事人雙方進行協商,致死這種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由法院依法判決,受害者方若是對賠償金額有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還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可以到網找線上律師進行諮詢!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作為一個民事權利主體生命權的喪失(死亡)作出的賠償。

1、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是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訂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

第二等,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普遍的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來賠償,應該說有問題,但這是規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死亡賠償採取的是“繼承喪失說”理論,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的減少的補償,根據我國目前的情況,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2、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客觀計算方法,以定型化賠償模式來確定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具體為:就是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物件是餘命,但又不完全是餘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採納了系“繼承喪失說”,並非精神撫慰金,其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

(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週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週歲以下為20年(含);60週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週歲以上為5年]

(3)60週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週歲—75週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週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賠償原則。第30條規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標準。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不一致的計算方法,受害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儘可能的給受害人多賠償一些。

4、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第31條規定的是實際賠償的金額的確定以及一次性賠償原則。這條說什麼呢?就說第19條至第29 條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的具體賠償專案,對於這些人身損害賠償專案都要實行過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釋第2條當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則》第131條以及本解釋第2條的規定,實行過失相抵。凡是賠償權利人對於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都應當實行過失相抵,分擔損失。

5、選定受訴法院。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地的標準計算,因此受訴法院地的選擇與死亡賠償金的數額有密切聯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法院管轄規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當事人在起訴前可查閱當地統計部門的統計資料,選擇標準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在選擇受訴法院時同時需考慮訴訟的成本,如路途遠近、賠償標準的差異比例、在當地訴訟是否方便、地方性保護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

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其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廣東省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延伸閱讀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麼分配?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及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一)權利主體的確定

鑑於《人身賠償解釋》採“繼承喪失說”理論,對於死亡賠償金之權利主體的確定,可參照《繼承法》的相關原則在近親屬之間進行分配。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死者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則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權利人在其之間進行分配;如果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作為權利人進行分配。

(二)分配原則的確定

儘管《人身賠償解釋》採“繼承喪失說”理論,但死亡賠償金並不等於遺產,其分配的原則也必與遺產不同。根據《人身賠償解釋》中的精神,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餘命年歲內收入“逸失”的賠償,其性質屬於財產性質的賠償,對此賠償金的分配應根據權利主體對死者的經濟依賴程度和生活關聯程度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在同一順序中存有未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其他近親屬,則其不能對此要求進行分割,但其可以透過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被扶人生活費等方式來獲得賠償。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本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執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沒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刑法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檔刑,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以及在社會中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等情況;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後,被害人受傷嚴重但並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以挽救生命,但由於行為人不採取積極救護措施,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逃逸的,不適用這一檔刑處罰,應適用對交通肇事後逃逸所規定的刑罰處罰。交通肇事後逃逸以及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都要基於“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基礎之上。行為人交通肇事未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可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014年陝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2014年陝西省、西安市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

一、相關資料

1、2013年陝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58元;2013年陝西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6503元。

2、2013年陝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680元;2013年陝西省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724元。

3、2013年陝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8853元。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專案及標準

(一)、事故發生後的施救及處理費用

1、受害人死亡前的搶救費、醫療費(根據正規收款憑證結合相關證據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2、死者的親屬為處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住宿費按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或者參照當地一般公職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3、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22條、23條。

(二)、喪葬費

1、計算方法:喪葬費=48853元/年÷12個月×6個月=24426.5元

2、律師提示: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3、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

(三)、死亡賠償金。

1、計算方法:

(1)受害人不超過60週歲(含60週歲)的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2858元×20年=457160元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6503元×20年=130060元

(2)受害人為61-74週歲之間的: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2858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6503元×[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為75週歲以上的: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2858元×5年=114290元

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6503元×5年=32515元

2、律師提示:《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按其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暫時無法確認的,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注意:受害人為農村居民的,應積極爭取按照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3、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6條、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70條。

(四)、被扶養人生活費

1、計算方法(注意:受害人死亡的不乘傷殘賠償指數):

(1)被撫養人為不滿18週歲的: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6680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724元/年×(18-被撫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被撫養人為18-60週歲的: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6680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724元/年×20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3)被撫養人為61-74週歲的: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6680元/年×[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724元/年×[20年-(被扶養人實際年齡-60歲)]}÷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4)被撫養人為75週歲以上(含75週歲)的:

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16680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農村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5724元/年×5年)對被撫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

2律師提示: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

1、計算方法: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與方法。構成死亡的,法院會結合具體案件情況,支援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律師提示: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2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

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是怎樣劃分的?其中相關的知識都是怎樣的?在此小編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避免遭遇問題帶來的不必要麻煩。

原告楊×與被告射陽縣×醫院(以下簡稱縣×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院於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4]射民一初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640 元、交通費1504.7元、住宿餐飲費1412.8元、文檢鑑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9328元、死亡賠償金167712元,合計 202317.5元(重審注:合計應為202597.5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法院於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鹽民一終字第 293號民事裁定,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於2006年4月17日重新登記立案,由副院長王宇華、民一庭庭長周彥河、民一庭審判員王正秀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5月19日上午公開開庭重新審理了本案。原告求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賠償專案、標準,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含餐飲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合計265995.6元。被告縣×醫院同意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賠償專案、標準賠償,不同意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支付死亡賠償金。

市醫學會鹽城醫檢[2005]38號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分析意見:

1、縣×醫院存在以下醫療過失行為:⑴根據省高階法院文檢鑑定的時間為晚上10:30,從就診至進手術室的時間共約4小時左右,延誤了外傷性胃短血管撕裂出血手術止血的最佳時間;⑵術前數小時未採取行之有效的抗休克治療;⑶首診詢問病史不詳、無病歷記載;⑷術前對腹部外傷史未引起足夠重視;⑸有病歷塗改可能。

2、上述醫方存在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3、患者原患肝炎後肝硬化、脾腫大、脾亢、外傷性胃短血管撕裂出血,手術風險大,是術後患者的死亡因素之一。考慮上述因素,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對患者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

結論: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省醫學會結論同前。

法院支援本案中原告索賠的“死亡賠償金”專案的見解:既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未作規定,那麼被告縣×醫院就應當按照《民法通則》以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賠償標準予以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該條中後一個“等費用”,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已將其明確包括“死亡補償費”(即死亡賠償金)在內。該解釋第二十九條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標準是,按照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20年。本案中,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是:2004年度本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元×20年=209640元。

法官的理論分析: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尤其是此類案件中的“死亡賠償金”專案,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合乎法理。

⑴兩種型別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應當統一,既是大勢所趨,也已成為各界共識。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與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也曾經長期存在法律適用不統一的問題,隨著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而得到圓滿解決,這應成為解決兩種型別醫療糾紛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問題的有益借鑑。

⑵《民法通則》是基本法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的效力層次低於法律。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措詞是“參照”而不是“依照”、“按照”,給司法者留有適度自由裁量的餘地。況且,該通知本身亦突破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例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而該通知則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⑶有無死亡賠償金,是兩種型別醫療糾紛案件法律適用“二元化”的典型差異。根據最高法院2001年3月8日釋出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死亡賠償金。《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據此未將死亡賠償金單列。後出臺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死亡賠償金作為財產損害賠償專案單列,故司法者應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外延與標準予以擴大解釋。

⑷《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時間在《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之後,司法解釋的效力也高於通知,況且該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特別言明:“在本解釋公佈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出現醫療事故後,相應的責任人需要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那麼,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在哪些情形下,醫療機構會承擔行政責任?醫療機構承擔行政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已確定為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的情形】

醫療機構違反《處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影印或者複製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和儲存、處理屍體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定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範和處理預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