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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介紹

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的區別介紹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範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範圍廣。合同解除跟合同撤銷有什麼區別

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是透過撤銷行為而使生效的合同歸與無效。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當事人雙方透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約定或法定解除權的方式,使當事人設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終止的行為。雙方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解除合同或者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合意解除。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稱為單方解除,如甲方嚴重違約,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就是單方解除的一種情況。法定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會使合同發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第一,從發生原因來看,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於可撤消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二,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銷。

第三,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消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促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諾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與撤回也不同的。所謂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尚未生效之前,表意人實施的阻意思表示生效的行為。它與解除的區別主要是:撤回僅適用於意思表示,不適用於合同;而合同解除則在合同生效以後發生,目的在於消滅已經存在的合同關係。撤回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作出決定,法律不作任何限制;而法律對於合同解除則規定了一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