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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撫養費問題的規定

婚姻法關於撫養費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是到子女滿l8週歲時止。有獨立勞動收入的到l6週歲時止。

行使探望權和支付撫養費是離婚後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的表現形式。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是不變的,不過兩方在行使這種權利義務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透過直接撫養行為來實現和履行其對子女所負的權利義務的;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權利義務,主要透過探望和負擔撫養費的方式來實現和履行。但是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支付撫養費作為探望權人應盡的法律義務不能因權利行使被中止而被抵銷。這兩項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健康的成長,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離婚雙方不可以協議改變。

此外,《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歧視和危害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父親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