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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有哪些

現行婚姻法以婚後所得共同製為法定財產製,我國習慣上稱為夫妻共同甜產製。它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夫妻另有約定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制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

2.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只限於婚後所得的財產。

3.婚後所得的財產夫妻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三條的規定,比原《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製度只有一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的規定進步了許多。明確規定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經營活動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等。個人財產包括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

現行《婚姻法》的最大突破是:規定了“約定優先”。這就是說,《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透過“約定”選擇適用的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共同財產、婚後個人財產,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所謂“約定”,即男女雙方可以事先商量“哪些財產歸你、哪些財產歸我”。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公民所擁有的個人財產將不斷增加。就拿個人婚前財產來說,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在婚前就有了相當的財產,結婚後,婚前的個人財產就成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這顯然有失公平。因為財產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繼受取得。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就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屬於財產權取得的兩種方式的任何一種,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透過婚姻轉化而來,這樣就使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婚前的財產權。

因此,提倡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確立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雙方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此外,按照我國的民族傳統,人們沒有在結婚時就想離婚的,但為了避免離婚時的財產糾紛,更應當提倡讓新婚夫婦在結婚登記時就進行夫妻財產的約定,選擇他們的婚姻適用哪一種夫妻財產製。如果不進行選擇的,則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