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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在實務中會有哪些問題

《婚姻法解釋三》在實務中會有哪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已經實施一年多,增加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處理的可操作性,有利於統一執法標準,但該解釋客觀上也造成部分案件在處理結果上存在新舊差異,改變了當事人原有訴訟預期,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對該解釋的溯及力未作出明確規定。對於部分尚未審結的案件包括上訴和重審、再審案件是否適用《解釋三》存在一定爭議,是否適用該司法解釋對部分正在審理的案件在處理結果上會造成明顯差異。

二是房產處理可能加大一方的執行風險。審判實踐中,一方婚前首付,婚後雙方共同償貸的現象較為普遍,因當前一線城市房價普遍較高,取得房屋產權一方往往沒有及時履行給付對方折價補償的能力。以往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案件時,法院可靈活選擇有補償能力的一方取得產權,或在均無能力的情況下形成按份共有關係,並督促當事人將房屋折價變現後實際分割。適用《解釋三》後,對該類情況只能將產權處理給首付一方,如其沒有履行能力,而且在僅有一套房產的情況下無法強制執行,另一方及時取得折價補償將存在較大執行風險。

三是法院對該類案件處理的新舊差異可能導致息訴服判率的`下降。由於適用法律的變化,客觀上會對當事人的利益分配產生重大變化。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取得財產中對《解釋三》的相關規定沒有合理預期。新解釋實行後,當事人雙方財產分割方面必然呈現此消彼長的事態,利益上的巨大沖突極易導致彼此矛盾的加深,並且導致當事人對法律以及法院工作的不理解,甚至是引發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情緒,從而導致涉訴信訪率的增高。

針對上述問題應採取以下幾點對策:

一是加強審判人員對該司法解釋的學習,全面理解和把握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裁判過程中,綜合考慮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從婚姻法立法精神及原則的角度出發理解和適用《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在具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進行利益平衡,避免對《解釋三》的機械適用和分割理解。同時建議上級有關部門儘快對該司法解釋在適用中的溯及力等問題做出統一規定。

二是耐心、細緻地做好釋法工作。針對當事人可能出現的對法律適用的不理解以及對法院的對立情緒,法官應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耐心、細緻地做好對當事人的解釋工作,向當事人充分釋明,貫穿整個審判過程,消除當事人的負面情緒。

三是抓住機會充分調解。《解釋三》實施後此類案件在給法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機遇。《解釋三》實施後當事人會隨之調整自己的訴訟心裡預期,審理此類案件中,應當充分抓住當事人的這一心理變化,在雙方此消彼長的心理預期中找到平衡點,促成當事人和解、督促當事人履行,圓滿解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