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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夫妻財產的分割協定

關於婚姻期間夫妻財產的分割協定

所謂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以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並排隊法定夫妻財產製適用的制度。

財產約定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係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重要問題。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來看,是採用了法定夫妻財產製和約定夫妻財產製並行的辦法,並遵循“有約定的按約定,未約定的按法定”的原則。

案例:

劉先生與張女士都是退休人員,19999年經人介紹相識結婚,婚後感情較好,生有一子。後因家庭瑣事,劉先生於2009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調解撤訴。半年後,劉先生以雙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訴離婚。

庭審中,張女士出示劉先生婚內所寫的承諾書三份。頭一份承諾書載明若再做對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將對張女士賠償違約金5萬元。另外兩份承諾書保證:“若雙方提出離婚,劉先生分期支付張女士、兒子生活學習費25萬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資一半。房屋產權歸張女士所有。”“如劉先生提出離婚則需向張女士和兒子賠償生活、學習教育費35萬元,離婚當日付清”。

分析: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爭執的焦點是劉先生向張女士出具的'三份承諾書是否合法有效問題。從劉先生所寫第一份承諾書內容看,只有其確有外遇,做出對家庭不負責的事情,才應支付張女士違約金5萬元,該承諾實際上是對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約定。張女士要求劉先生承擔損害賠償及按協議書賠償5萬元和35萬元的主張,因張女士無法證明劉先生有過錯及於法無據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援。

而另外兩份承諾,內容均為劉先生或雙方任何一方提出離婚,劉先生則應給付張女士和兒子生活、學習費25萬元或35萬元以及對房屋的分割問題約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此規定為強制性規定,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公民該項權利進行限制。而此約定卻是對雙方行使離婚權利的一種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