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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定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定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定是什麼?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事關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新的一年來臨之際,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計算有什麼變動嗎?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定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勞動法加班費計算的規定

1、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在標準工時制下,勞動者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週最長工時為40小時。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資時應以21.75天為基數,小王的日工資計算公式為:3000÷21.75=137.93元,小時工資為:137.93÷8=17.24元。那麼小王在週一至週五加班可得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150%;週末的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200%法定假日,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300%。

如果小王有應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時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樣按3倍支付加班費。

2、綜合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綜合工時制是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此類工時制度有以下特點:實行這種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計算工作時間的週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例如小王所在的公司2013年就開始實行以季為單位的綜合工時制。即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及每季度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20.83天×3=499.92小時。

在綜合計算週期內,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計算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則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即綜合工時制是有加班費的,只不過是平時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按3倍支付。

在小王的案例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季度超過499.92小時部分可得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150%;法定假日加班費為:17.24元×加班小時數×300%。(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無論整個週期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均需支付3倍加班工資)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費計算

不定時工時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點或工作職責的限制,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是需要機動作業的勞動者所採用的,勞動者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定時工時制,是依據工作時間來計算勞動量,而不定時工時制是一種以勞動者勞動量為計量的工作制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算加班。

如在小王的案例中,2014年小王的日工資為:9,000÷21.75=413.79元,小時工資為:413.79÷8=51.72元,可能領取的加班費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小時數×300%。

綜合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瞭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勞動者都有休息的權力,在這天工作的勞動者,無論是什麼工時制,都應該得到3倍工資的加班費,除此之外,各種工時制的加班時間確定、加班費標準是不同的。

4、其他特殊情形

(1)調休制度: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對正常工作時間適當調整的工時制度,基本有以下幾種形式:1、安排週末工作,平時休息;2、安排每天都工作,但工作時間都少於8小時;3、連續工作幾天後,再連續休息幾天。

因上述情況際上仍屬於標準工時制,只不過用人單位因為其特殊的用工時間需求把員工的週末休息時間安排在其他時間,故只要用人單位為員工安排的工作時間每週未超過40小時的,就不算加班。不過,如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仍需支付3倍工資。

(2)計件制度:實行計件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及計件報酬標準,並予以公佈。

在此情形中,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定額後,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屬於加班,應當按照超額完成的件數乘以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至於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超額完成的件數是否應當計加班工資,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不應當計算加班費。

勞動法對加班費的最新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年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專案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勞動法對不同情形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規定,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日工資計算方法: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用於有缺勤,工作未滿一個月等情況下的工資計算)

小時工資計算方法: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

5、節假日加班費計算

節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資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雙薪(月工資收入÷21.75×200%)

春節長假七天總加班費=月工資收入÷21.75×300%×3+月工資收入÷21.75×200%×4

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準不應包含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