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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贍養的規定

婚姻法關於贍養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是對婚姻家庭作出重要規範的一部部門法。其中,關於老年人的贍養問題,也是有明文規定的。贍養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那麼我國婚姻法關於贍養有哪些規定呢?

一、婚姻法對贍養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不履行贍養的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我國《婚姻法》對贍養的全部規定,從上文中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對老人和孩子的保護力度是很大的,直接規定了贍養老人、撫養孩子是每個子女或父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