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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受欺詐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問:某IT公司由於是初創時期,急需優秀人才,可又不願花高薪聘請,連續參加了幾次招聘會都沒招到合適的人才。後來該公司就在招聘會上向求職者們宣稱,公司有一棟宿舍樓將在半年內竣工,到那時,被聘用的人才,每人可分到一套兩居室。這一招真靈,很快,就有包括我在內的三名高階程式設計師,因為受到住房的吸引與公司簽訂了5年期的勞動合同。公司為了留住我們,在勞動合同中特意規定:合同期滿前不得隨意解除,任何一方若在合同期滿前解除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

可上班半年後,發現公司根本就沒有建宿舍樓,於是,找到總經理,詢問為何公司不兌現關於住房的許諾。總經理稱不記得有過“半年內分給住房”的承諾,並說:“如果你們能拿出文字依據,公司肯定會給你們解決住房。”我們被氣得一時說不出話,一起向公司提出了辭職。但公司卻要求他們按合同規定每人各自承擔違約金5萬元,否則,拒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及檔案轉移手續。

答: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平等協商,意思表示真實(即必須是出於當事人真實的意願),不得采用欺詐或強迫的手段。若一方當事人故意捏造事實或製造假象,或者故意掩蓋真實情況,使對方在陷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署了勞動合同,則該當事人的行為即構成欺詐。採取欺詐行為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

欺詐行為應具備如下要件:

1、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方在客觀上有欺詐的行為;

3、這家公司方明明沒有建宿舍樓,卻為了招攬人才,並與之建立勞動合同,謊稱進公司半年內,聘用的人才會得到住房。這說明,公司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有捏造事實的行為。

三名程式設計師在聽信了公司的謊言後,與其簽訂了勞動合同,說明他們簽訂合同是受公司欺詐的結果。由此可以看出,三名程式設計師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因公司採取欺詐行為而訂立的,是無效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當然也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你們不用承擔合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