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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這樣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這樣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勞權週刊:我是2004年4月進入上海一傢俬營企業工作的,當時單位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一年後,單位提出與我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由單位擬定的,其中約定了我作為經理級別的員工,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合同期限5年,如果我違約提前離職的話,要支付給單位5萬元的違約金;單位為所有員工購買集體商業保險,單位不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近兩年來,我們單位一直實行每週工作6天的工時制度,週一到週五還經常有安排長時間加班的情況。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對社保和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合法?我向單位辭職的話是否必須支付5萬元違約金?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為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規定標準另行支付

加班費。因此,只要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單位就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對於一些特殊崗位需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的員工可根據法律向勞動部門申請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如果你並不在特殊工時制的範圍,單位也沒有向有關部門申請

過你所在崗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就應該對你實行標準工時制。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不支付加班工資的約定是違法的,就算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員工,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獲得加班工資的權利。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義務,也涉及勞動者的權利和國家的利益。因此,就算單位購買了商業保險,也不能來代替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設定違約金只限於違反服務期約定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種情況。而約定服務期又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單位出資買車、購房等情況。本案單位的上述三種約定都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而無效。所以,在此提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注意,要合法約定勞動合同的條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