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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可籤多長時間?

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可籤多長時間?

簽訂勞動合同要多長時間,其實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問題。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具體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關係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結束。按照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必須遵循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的原則。只要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即可簽訂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期限的合同各有特點。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規定了具體明確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告終止。雙方一致同意,可以續訂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靈活性表現為合同期限可長可短,較短時間的如半年、一年、二年,較長時間也可為五年、十年,甚至更長時間。但不管時間長短都有一個截止期限。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協商確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範圍廣,既能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又能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是實踐中運用較多的一種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當事人選擇終止合同的機會多一些。對用人單位來講,合同到期終止的,一般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可以節省一些成本。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又叫不定期勞動合同或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具體明確的合同有效時間。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因此,訂立了這種型別的勞動合同,只要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會一直延續下去。

這種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保護比較好,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用人單位工作,而不需要考慮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己該怎麼辦。可這樣的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就不是總那麼好了,他們如果想更換勞動者就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解僱勞動者就要花費一筆費用了,那麼,用人單位為什麼還願意簽訂這種沒有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呢?這要從勞動者從事的工作來說了,這種合同適合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生產工作又長期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對於這種崗位,用人單位是希望勞動者不要輕易變動的,所以他們才願意留住勞動者,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工作人員而帶來的損失。當然,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是有利的,他們可以長期穩定就業,鑽研業務技術。如果無特殊情況,這種合同可存續到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為止。不過,這種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結束勞動關係,採用自然終止方式的.還是比較少,一般仍然採用解除合同的方式,如果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的,應當給勞動者按照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數額來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把完成某一項工作或工程,確定為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期限,也就是說某項工作開始時勞動合同開始生效,該項工作結束時勞動合同也就終止了。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於定期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更具靈活性,對勞動者和人單位來講,可減少人浮於事的開支。例如小李與某建築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自該公司承建的某幢大樓開始施工時生效,至這幢大樓主體完工後合同即解除。這種合同期限就屬於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0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0.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22.勞動法第二十條中的“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固定工轉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4.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