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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臨時工作了幾十年,02年4月簽訂了勞動合同長期,03年3月就沒有發

在單位臨時工作了幾十年,02年4月簽訂了勞動合同長期,03年3月就沒有發工資

71年到94年的工資180元,95年到03年的工資230元,由於家庭貧困這樣的工資很難維持生活,按當地最底工資標準不止230元,我父親要求提高工資該單位回答你覺得少就不要做了,就是這個原因03年3月就沒有發工資了,到當地勞動部門瞭解過後03年尾將單位告上了法院,要求補發工資,我父親不懂勞動法都是聽律師的安排,審判結果是隻給了4000元並解除勞動合同,造成這樣的原因是被告人寫成了該單位的領導人,沒有該單位的名稱和大印。我父親知道所以沒有拿那4000元,當時的錢也用光了,沒能力再上訴,已經超出了上訴時效,我父親一直都是在單位居住的,期間從來沒有離開過單位,單位也沒有給我父親買養老保險,老家的房子也倒了,那時我父親56歲了沒能力再某他業,單位的房子成了危房不能住人要我們搬走,但我父親有一張單位的欠款單一直到現在也沒有給我父親錢,我父親說沒有把事辦理好就不走。一家4口過著艱辛的生活,我小學後就到廣東打工,2010年尾再次將單位告上了法院由於事隔太久證據不足,所說的證據不足是71年到02年的.工資證明沒有《由於我父親的工作是在一個很遠的山區看管只有我們一家人這些地方平時是沒人來的工資都是別人幫拿來的》所以就沒有工資證明,02年到03年的工資是打到卡里所以有記錄,審判時說不知是誰幫辦的單位不承認,這樣就無法證明71年至02年和單位存在勞動關係,也就補交不了養老保險,02年簽訂的合同因為03年尾上訴超出時效法院強行執行解除了勞動合同。



有那位好心人可以幫一下我啊,這件事應該怎樣處理啊?我父親65歲了還是住在深山沒人要的危房裡!我對勞動法很陌生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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