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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簽訂的勞動合同

關於14年前簽訂的勞動合同

各位人士:
本人在06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現在申請辭職.辭職申請已經上交一個月.
現在領導要求本人找相關部門簽字確認本人在職期間沒有賬務問題方可允許辭職.
因原先部門領導刁難不給予簽字.
請教合同沒到期.如果對方要求違約金,我是否應該賠償違約金??

辭職申請已經提交一個月.但扔沒有得到領帶簽字.如果此時和別一方簽訂勞動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目前狀況,我應以什麼樣的'合理法律措施促使相關領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