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工商管理

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未到成熟時的工商管理論文

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未到成熟時的工商管理論文

我國電子商務產生於1997年,在經歷了全球金融危機衝擊後,目前迎來了大規模發展的階段。2010年11月1 1日,淘寶網單日交易額達到19.5億元,這一資料已經超過了北京、上海、廣州三個一線城市的單日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作為新型經濟活動,電子商務已經成為經濟發展中新的增長點,而在其產生與發展的十幾年間,對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方面的討論也從未停止過。

目前,國際上對待電子商務的稅收徵管問題主要有三種做法:一是免稅;二是堅持“稅收中性”原則,以現有稅種為基礎,不開徵新稅種;三是開徵新的稅種,而我國對此尚未有明確規定。一方面,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發展呈現發展的良好態勢,與之對應的稅收收入十分可觀,如果在稅收徵管上對其放任,會造成稅源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對於整個國民經濟來說,電子商務所佔比例相對較小,發展尚未成熟,仍需要在稅收上給與一定的扶持。總的來說,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經營活動,徵稅是必然的,但應該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區分B2B、B2C和C2C。對B2B和B2C兩種有企業參與的電子商務模式,一般線上下都有實體機構,由於有明確的納稅主體,和傳統商務的`區別不大,對其徵稅基本沒有爭議。對C2C的個人賣家,監管難度大、成本高,而對應的稅收收入不高,同時考慮到其在解決社會就業問題方面的作用,應該暫緩徵收。

———區分實物產品、數字產品和電子商務服務。實物產品一般只是利用網路技術進行聯絡和達成交易,而貨物的運輸和貨款的支付仍需透過傳統的手段來完成,與傳統交易的稅收徵管區別不大。數字產品包括了電子軟體、電子圖書、音像製品等的電子資訊傳輸和交易,很多情況下,對其究竟應視為銷售貨物還是提供服務也存在一定的爭議,實際徵管要特別注意課稅物件的區分。電子商務服務包括了平臺服務提供和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如網路廣告發布、網路營銷、網上支付等,這些業務本身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支撐作用,可採取稅收優惠政策。

在電子商務的稅收徵管上,目前最根本的問題還是缺少有效的技術手段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電子商務的交易資訊大多是更容易被更改的數字資訊,使得稅收徵管失去了可信的審計基礎。事實上,很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可以不交稅或者少交稅,主要是因為稅務部門管制的放鬆。同時,也要求稅收管理體制的國際接軌。由於我國並未對電子商務建立完善的稅收法規體系,使跨國公司避稅更加容易,國家間稅收管轄權的潛在衝突在加劇,這必將在對我國電子商務的國際化發展造成影響。

針對以上電子商務稅收徵管漏洞和難題,可以採取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加強部門間合作,掌握第一手資訊。

稅務機關可以加強和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提供企業合作,對企業賣家要求進行稅務登記後方可進入網路平臺交易,同時,要求平臺提供企業對線上交易的資訊進行記錄並供查閱。同時,透過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根據網路經營者的資信狀況核發數字式身份證明,並要求參與者在交易中取得對方數字身份的資料,以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質,從而有效控制由“電子貨幣”支付而產生的偷逃稅現象。

二是加強人才培養,提供技術保障。加強教育、培訓工作,培養提高稅務人員的專業素質,使其成為全面掌握外語、資訊網路技術和稅收專業知識的高素質複合型人才,以適應網路稅收的要求。針對電子商務的技術特徵,開發、設計、制定監控電子商務的稅收徵管軟體,為電子商務的徵稅提供技術保障。

三是加強國際交流,建立健全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當前中國的電子商務行業發展還不成熟,制定一部全面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存在諸多困難。對此,可以加強國際間交流,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在電子商務發展較快的地區先出臺一些部門法規,在實踐中逐步規範和完善後,再進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