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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年假的期限

勞動法規定年假的期限

 

年假原本是企業自願提供給員工的一種福利,希望員工透過休假來緩解緊張工作帶來的壓力,用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從而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但自從國務院公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以來,年假就帶有了強制的意味。

首先,凡是在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都適用該辦法。

其次,在企業工作滿12個月的員工都有權利享受年假的福利。

第三,年假天數的計算以工作年限為準,工作滿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休5天

年假;工作10年,不足20年的,可休10天年假;20年以上的可休15天。

注意,這裡的工作年限不是為目前企業工作的年限,而是參加社會工作的年限。在這一點上,企業在執行的時候,就存在問題,就是工作時間怎麼舉證的問題,個人

檔案在企業保管的人,還好辦,可以直接從檔案中查詢,但對於那些不怎麼注意個人檔案管理的打工者,舉證可就麻煩了。

第四,未休的年假,除員工本人自願書面申請不休外,皆需按3倍的日工資標準支付員工。

第五,寒暑假、病假、事假超過一定期限,且單位不扣工資的人,是不能再休年假的。

第六,年假應從一年的元旦開始休前一年的,但對於不滿一整年的員工,年假的休息天數,就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某人總計工作7年,可休年假天數為5天這一檔,此人於2009年5月14日進新單位上班,到2010年5月13日,連續工作滿12個月,就應該休年假了,但2010年可休的.年假是幾天呢?按《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年假計算如下:

1、2010年的剩餘日曆天數為231天

2、用231÷365=0.6329

3、此人應休天數為:5×0.6329=3.16天

4、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於2008年應休年假的天數為:3天。

第七,離職的時候,年假可以按正常日工資標準發放,其實也就是說,企業透過發工資的形式,讓你休了該休的假。離職時,如果工作不滿一整年,年假天數的計算同上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