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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核算的新變化

對外投資核算的新變化

《企業會計制度》釋出和《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修訂以來,針對理論和實務界反饋的諸多問題,到2003年下半年,財政部又陸續釋出了三個有關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的問題解答(以下簡稱《問題解答》),其中,前兩個《問題解答》主要側重會計核算的修訂與補充,《問題解答(三)》則“旨在幫助公司正確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文僅將《問題解答》中關於投資核算的修訂與補充內容歸納整理如下:

一、關於股權轉讓損益的確認時間

一般而言,投資變現即可確認投資收益,投資準則第25條也明確規定:公司“處置投資時,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在股權轉讓形式和結算方式的多樣性面前,此款規定就顯得較為單薄了。

因此,《問題解答(一)》補充規定:企業確認股權轉讓收益“應採用與轉讓其他資產相一致的原則,即,以被轉讓的股權的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經轉移給購買方,並且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人企業為標誌”。具體條件包括:出售協議已獲股東大會(或股東會)批准透過;與購買方已辦理必要的財產交接手續;已取得購買價款的大部分(一般應超過50%)。以及不再從所持股權中獲得利益和承擔風險等。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問題解答(一)》特別指出:如果有關股權轉讓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則股權轉讓收益只有在滿足上述條件並且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檔案時才能確認。

二、關於股權投資差額處理的新規定

投資準則第8條規定,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即股權投資差額,應“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值得注意的是,《問題解答(二)》第ll條已對此作了部分修改,指出: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仍按原規定分期攤銷計入損益;但對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應“借記‘長期股權投資——××單位(投資成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因此,第二種情況下的股權投資差額,按《問題解答(二)》要求,公司應一次性計入資本公積,而不再分期攤銷計入損益。就該項變化,《問題解答(二)》第11條還進一步明確規定:“本規定釋出之前,企業對外投資已按原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不再做追溯調整,對其餘額應繼續採用原有的會計政策,直至攤銷完畢為止;本規定釋出之後,企業所發生的對外投資,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這是個比較明顯的變化,值得大家注意。

三、持有與處置股權投資時的納稅調整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8月聯合釋出的《問題解答(三)》,旨在“幫助企業正確計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就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和《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已先後作了一系列具體規定,此次《問題解答(三)》則是在“國稅發[2003] 45號”通知的基礎之上著重規定了捐贈、銷售退回、提取及轉回資產減值準備、股權投資等事項的會計處理及納稅調整問題。

持有投資期間,就股權投資差額,《問題解答(三)》首先重申了稅法的相關規定,指出:“股權投資差額的借方餘額,在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分期攤銷,抵減投資收益時,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並規定:公司在持有投資期間,按期攤銷的股權投資差額的借方數額,即為納稅調整數額,應按所採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分別處理。例如,在應付稅款法下,公司應在當期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加上當期股權投資差額借方餘額的攤銷數,計算出當期應納稅所得,再按現行稅率計算出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而對於企業處置透過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為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股權投資成本與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的投資成本不同(按會計制度,以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而按稅法規定,則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非貨幣性資產和對外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所以,《問題解答(三)》指出,應按以下規定確定納稅調整金額:按稅法規定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置損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淨收入一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被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餘額(公式1),而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入當期損益的處置損益=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淨收入一按會計規定確定的處置時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公式2),這樣,公式1與公式2之差就是處置於長期股權投資時的納稅調整金額。在應付稅款法之下,公司應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上述公式計算的納稅調整金額作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再按稅率計算出應交所得稅時,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問題解答(三)》還特別指出,企業如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在產生可抵減時間性差異並需確認遞延稅款借方金額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在可抵減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內(一般為3年)是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抵減,“否則,應於產生可抵時間性差異的當期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並明確規定,在本問題解答釋出並實施之後,如果現行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對該事項的規定與本問題解答不一致的,“應按本問題解答的規定執行”。

四、關於權益法而強調的兩個問題

就權益法而言,《問題解答(一)》並沒有作出原則上的修改,事實上,只是強調性地作了以下兩項補充規定:其一,儘管被投資單位已發生虧損,但企業仍不得隨意將其所持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權投資中止採用權益法核算;同樣,也不得將尚未滿足股權轉讓條件(即上文所述的股權轉讓收益的確認條件)的股權投資隨意中止權益法。其二,就淨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情形,投資準則未作具體介紹,只是規定:“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而《問題解答(一)》則作了如下明確規定:因被投資單位會計政策變更、發生重大會計差錯及其他原因而調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資企業也應按持股比例計算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如果被投資單位調整前期資本公積的,投資企業也應當按持股比例計算調整前期資本公積各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