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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哪種公司對外投資划算講解

設立哪種公司對外投資划算講解

納稅人開展投資業務一般可分為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兩種,透過不同組織形式對外投資、投資物件不同所產生的股息、利息、紅利收入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會有所差異,如果納稅人利用這些差異進行稅收籌劃,會使自己的稅後淨收益最大化。

對外投資的組織形式有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等;投資方式包括借款、債券等。現分別分析如下。

透過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投資

某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對外投資參股某企業,年末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稅後利潤50萬元,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為簡化分析過程,不考慮其自有業務利潤,以前年度不存在虧損,稅後利潤不提取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全部用於分配。

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法規定: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計算補繳所得稅;如果雙方適用稅率相同,分回的稅後利潤不再補稅。因此該筆稅後利潤不需要補繳企業所得稅,當其向股東分配時,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20%=10萬元(應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在各股東間分攤個人所得稅,下同),分回利潤實際獲得稅後淨收益為:50-10=40萬元。

如果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按規定應補繳企業所得稅。補繳稅額為50萬元換算成稅前收入,即除以85%,再乘以企業所得稅之差18%,等於10.588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後分回利潤為39.412萬元,向股東分配利潤時,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7.882萬元。該筆稅後利潤實際為股東帶來的稅後淨收益為31.53萬元。

假定公司分得的50萬元是來自於其投資的企業債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此時,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萬元乘以33%,等於16.5萬元。向股東分配利潤時,股東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納稅後所得33.5萬元乘以20%,等於6.7萬元。該筆利息收入實際為股東帶來的稅後淨收益為26.8萬元。

假如公司投資於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利息收入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獲得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屬於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因此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6.5萬元。向股東分配利潤時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7萬元,該筆利息收入實際為股東帶來的稅後淨收益為26.8萬元。

透過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

如果該公司是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為10萬元(如為合夥企業,則應按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在合夥人中分攤個人所得稅,下同)。公司實際獲得稅後淨收益為40萬元。

如果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在這種情況下,分回利潤也不用補稅,公司實際獲得稅後淨收益仍為40萬元。如果公司分得的50萬元是來自於其投資的企業債券分配的利息所得,投資者應納個人所得稅仍為10萬元。公司實際獲得稅後淨收益還是40萬元。如果投資於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取得利息收入50萬元,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其稅後淨收益就是50萬元。

透過以上分析,在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相同的情況下,透過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對外投資,稅負是相同的;在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方時,設立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多為投資者帶來8.47萬元的稅後淨收益;如果是投資於企業債券,設立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投資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多為投資者帶來13.2萬元的稅後淨收益;

如果投資於金融債券,設立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多為投資者帶來16.5萬元的稅後淨收益。

以上情況是否是絕對的'呢?如果投資方處於虧損的話,情況就不同。我們假定該公司本年自營業務利潤為-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聯營企業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可以直接先用於彌補虧損。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因為利潤為零,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在自營業務虧損50萬元的情況下,分回利潤仍需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此時設立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多承擔了10萬元的稅款,但多出了留待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10萬元。

綜上所述,是否開展投資業務是私人出資選擇企業組織形式中必須考慮的因素。

對外進行債權性投資或股權性投資能給投資者帶來不同的稅收負擔,即使同為股權性投資或債權性投資,由於被投資方與投資方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不同、債券性質不同,也同樣會造成稅負不均。

個人投資設立企業時要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預測和分析,如果投資者預計開展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在其設立企業的利潤中佔有很大的比例,那麼就需要考慮各種方式稅負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