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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範文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一、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資格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業務必須由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即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需具備金融主體資格,否則為非法主體。即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進行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釋出的《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範圍卻簽訂融資租賃合同,該合同無效。因此承租人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首先認真審查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行為是否超越其經營範圍。

二、標的物的型號、質量或質量標準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有兩個合同關係,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必須註明合同標的的型號及質量或質量標準,以免發生錯誤。同時,由於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使用的時間較長,所以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時,合同當事人應預先考慮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損或消耗,並在合同中確定一個科學標準,作為區分雙方當事人責任的依據。

三、 租賃物的交付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給承租人,而是由出賣人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並由出賣人對承租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四、 租賃物的維修

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維修不是由出租人維修,而是由承租人來維修的。

五、 租賃物的最終歸屬

1、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賃物的價款,當價款全部支付完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與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給出租人。

六、 擔保

由於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都是價格比較昂貴的,所以出租人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證金,則保證金的數額一般不能超過購買租賃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擔保人,則當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納租金或履行其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 。

七、 保險

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應當繳納保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之處。保險費是由承租人承擔的,該費用可列入租金總額,也可單獨列出。有關保險事宜的具體問題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由承租人享有。

租賃協議的主要條款

⒈租金。

⒉租賃的'期限。

⒊租賃物的購買和交貨條件。

⒋租賃物的滅失與損毀。

⒌保證金與違約條款。

⒍選擇權條款。

⒎分租條款。

不同之處

1、主體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和金融機構;相比之下,財產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廣泛的,沒有特定的限制。

2、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中,標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貨方直接交付給承租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標的物交付後,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責任包括維修、保險、納稅等全部轉移給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導致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也由承租方承擔責任。而在財產租賃中,標的物由出租人交給承租人後,出租人仍負有對標的物的維修、保養等義務,因意外事故而導致標的物滅失,是由出租方承擔責任的。

3、租金的計算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據裝置價款、運費、利息、手續費和交租次數計算出來的,租金的數額比一般財產租賃中的租金數額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實際上相當於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裝置,在交完最後一次租金後,裝置只剩下名義價值,一般情況下,只需辦理一下手續,所有權即轉移給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與供貨方購銷關係的成立為前提,即使租賃合同已經訂立,如果購銷關係不成立,則合同不能生效;而財產租賃合同的成立則以租賃合同的訂立為標準,合同一經訂立,租賃關係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