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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州市生育保險待遇

廣東廣州市生育保險待遇

一、享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費累計滿1年以上,並同時繼續為其繳費的';

2、符合國家和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二、待遇核付專案及標準

(一)女職工

以生育(流產)時的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產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人平均繳費工資&pide;30(天)×產假期天數

產假期天數計算辦法:

(1)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休假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計劃內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含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7)計劃外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含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5天;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備註:計劃外流產是指符合國家和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但在計劃外懷孕並實施了計劃生育手術。

(8)滿7個月以上的、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