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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暑期供電企業社會實踐報告

2018大學生暑期供電企業社會實踐報告

  時光飛逝,一個月的社會實踐就這樣結束了。我作為這次社會實踐的一員,作為一學生,能參加這次社會實踐無比榮幸!

  在工作前,我們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這是每一個參加電力工作者的必經之路。只有進行了安全教育才能走上崗位。安全事故通報使我知道有很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作業人員未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按章作業,工作負責人現場查勘不到位。很多的事實證明,如果對危險點不預測、不防範和控制,那麼,在一定條件下,它就可能演變為事故,後果不堪設想。安全生產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並切實落到日常工作的任何一個小細節中去。一本血寫的安全規則使我毛骨悚然,電力行業危險深深的印入我的腦海。做為我以後要從事的行業,我必須從現在做起!

  社會實踐心得體會。

  1、竊電問題。

  在農村實際工作中,遇見竊電犯罪是時常發生的事,尤其秋冬季是農村竊電的高峰季節,這時就需要我們供電企業,加強監管力度經常巡查,查到後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電能的合法使用,維護我公司的利益。

  我國現行的電力法律法規對竊電規定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一)在供電企業得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六)採用其他方法竊電。”

  《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xx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得,處xx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了以上針對竊電問題的法律法規,我們在工作中再遇到損害我公司利益的竊電者就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來追究其法律責任了,維護我公司的利益。

  2、客戶拖欠電費。

  我們供電企業按照傳統的供用電及電費結算模式是先用電後交錢,這就決定了供電企業在經營中必然要面臨的經營風險——電力客戶拖欠電費。客戶拖欠電費不光是基層供電所最棘手的問題也是整個供電企業最棘手的問題。這樣我們供電企業如何維權就是至關重要的問題了。

  根據規定,供電企業在給客戶供電之前都要簽訂供電合同,客戶與供電企業建立供電關係後,享有用電的權利,應承擔交納電費的義務。《電力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核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記錄,按時交納電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因為我們是農電,客戶距離營業廳較遠,交費不方便,再加上有些客戶交費意識淡薄,不履行交費義務,造成很多農民合同工給一些客戶先行墊付電費,其工資拿不回家去,之後難以收回墊付電費的後果。希望這次新上的充值卡業務能使這個現象得到緩解,為農民合同工減輕負擔。

  有時候客戶長時間陳欠電費,我們需要依法進行停電時,由於自身法律思想淡薄忽略應前三日至七日將停電通知書送達使用者這一法規,冒然停電給客戶造成損失,這樣很容易使我們停電追費不成,反被客戶狀告的情況,適得其反。所以我們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正確合法的保護我們的利益。

  總結:生中,學校並不是真正永遠的學校,而真正的學校只有一個,那就是社會。大學生社會實踐是引導我們學生走出校門,走向社會,接觸社會,瞭解社會,投身社會的良好形式;是促使大學生投身改革開放,向工農群眾學習,培養鍛鍊才幹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養性,樹立服務社會的思想的有效途徑。透過參加社會實踐活動,有助於我們在校大學生更新觀念,吸收新的思想與知識。

  一個多月的社會實踐,一晃而過,卻讓我從中領悟到了很多的東西,而這些東西將讓我終生受用。社會實踐加深了我與社會各階層人的感情,拉近了我與社會的距離,也讓自己在社會實踐中開拓了視野,增長了才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