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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交通安全法第

違反交通安全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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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根據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違章停車有如下的處罰規定:

(一)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的,主要是指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2條的行為,包括:

1.按順行方向靠道路左側停車,且駕駛員未離開車輛的。

2.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彎路、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2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3.在公共汽車站、 電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4.公共汽車、電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的。

5.夜間臨時停車的,不開示寬燈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

(二)違反停車規定停放車輛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61條的行為,包括:

1.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2.在允許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駕駛員離開車輛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五元,可以並處吊扣駕駛證一個月。

(三)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將車移開,造成交通嚴重堵塞的,主要是指駕駛員駕駛車輛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75條的行為,包括:

1.在車行道內停放車輛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

2.在車行道內車輛發生故障造成後方車輛擁堵的。有上述行為的,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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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1)懸掛機動車號牌,專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號牌;

(2)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是指經車輛安全檢驗部門對機動車檢驗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證明車況良好的合格標誌;

(3)保險標誌,是指機動車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後,由保險部門核發的證明;

(4)機動車行駛證,是指機動車登記註冊後,與《機動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車輛類別、車主名稱、廠牌名稱及相關資料相一致的,並配有該車照片的合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