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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淨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可變現淨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淨值計量。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存貨的跌價準備,透過“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進行核算。本科目可按存貨專案或類別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存貨跌價準備。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發生減值的,按存貨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已計提跌價準備的存貨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發出存貨結轉存貨跌價準備的,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