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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存款保險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存款保險制度1

央行近日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閘道器鍵一環。央行近日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說,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透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透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強調,透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指標可以看到,當前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憂的大面積風險。中小銀行目前整體風險可控。

銀行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佔主體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閘道器鍵一環。央行近日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下稱報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切實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明確在銀行機構經營失敗時的損失分攤和風險處置機制,有利於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

保護存款人權益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說,依託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透過大力宣傳存款保險、打擊謠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維護了公眾信心和金融市場穩定。

上述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

增強中小銀行信用和競爭力

報告稱,有序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風險,健全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紮實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推動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分析人士稱,從中小銀行看,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業內人士表示,透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說,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質量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

存款保險制度2

存款保險制度料XX年初推出

據媒體報道,央行11月27日召開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研究部署於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鬍曉煉27日在“《財經》年會XX:預測與戰略”上表示,將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央行副行長、外管局局長易綱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進展,已接近成熟。

在長達21年醞釀之後,央行將正式推出存款保險制度。權威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將借鑑有限賠付、差別費率和早期糾正機制等國際存款保險制度實踐中較為成熟的做法,賦予存款保險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職能,包括適度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對制度參與各方的激勵和約束。

通常情況下,國際上存款保險限額大多集中在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XX年中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568,845.20億元,XX年末全國大陸總人口為135,404萬人,中國人均gdp大致為42,011元。用50萬存款保險限額/人均國內生產總值42,011元,比值為11.9倍,比較符合我國儲蓄率高的基本國情。

未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商業銀行上繳保費。專家對此表示,保費金額對金融機構財務狀況的影響會很小。業內人士介紹,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是在銀行體系執行比較平穩時期建立的,估計起步時的費率不必太高,可以透過一段時間的逐年收取,逐步積累存款保險基金。

存保制度推出後或將降準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週一(12月1日)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雖並未明確具體費率,但明確了採取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原則,預計總的費率不會太高,對銀行的經營成本影響有限。考慮到目前高企的存款準備金率也具備風險緩衝的作用,在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後也應相應下調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溫彬表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存款本息50萬元人民幣的擔保上限符合市場預期,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提供全額保護,會穩定存款人心理預期,不會導致存款搬家,避免部分中小銀行因存款保險制度推出反而出現“擠兌”風險。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民營銀行的設立會提速,有利於建立多層次的銀行體系,提高中小和微小企業、“三農”、社群等金融服務的滿足率。

“隨著利率市場化加快推進和民營銀行的擴圍,銀行間競爭更加激烈,潛在的經營風險也在上升。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利率市場化重要制度基礎,它的建立有利於宏觀金融穩定,也有助於利率市場化後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和有序競爭。”溫彬說。

他還表示,從徵求意見稿看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採取了中間方案,並未建立類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險基金,並參與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框架,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有利於積累經驗、逐步完善。

存款保險制度將強化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專家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將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同時,將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保駕護航。

促進銀行體系健康執行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透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執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階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制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專家指出,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執行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透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存款保險制度3

一、國外存款保險制度與道德風險問題研究理論與實踐

(一)美國的研究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美國研究者認為傳統的存款保險制度對增強銀行系統的穩定性及降低銀行系統爆發危機的機率影響不大。

1.研究者藉助於對參保銀行與未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得出的結論是前者小於後者;研究者還將新參保銀行納入實證分析研究,對參保銀行、未參保銀行和新參保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進行動態比較,結果發現新參保銀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透過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論是:競爭激發銀行的冒險經營,冒險經營的銀行特別是新銀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獲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續的存款保險體系設計的障礙。

(二)加拿大學者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學者對本國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研究,得出與上述相似的結論: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易增加銀行機構的非系統風險,存款保險制度也更強烈地刺激銀行選擇開展風險性高的業務,試圖將風險轉移,從而逃避對存款人的責任。

(三)國外研究者關於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存款保險制度研究

為降低道德風險,美國、日本及歐洲的一些國家對傳統存款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監管規則進行了理論和實證研究,核心是按照風險程度制定保費標準,並且隨時根據風險變動情況來調整保費,以減少逆向選擇所帶來的體系風險。

(四)國外關於基於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下加強存款保險機構和對銀行監管以降低銀行道德風險的研究

上述概括的內容更多的是各國側重於存款保險形式本身誘發銀行道德風險研究綜述。近二十來年國外也不曾間斷對涉及到如何根據具體金融環境和監管環境發揮存款保險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結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險的透明度、保護程度、可計算性及道德風險指數設計等,旨在將顯性存款保險與銀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證銀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實施與道德風險產生的現實因素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必要客觀分析我國銀行業在隱性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和將要推出的顯性保險可能增加的道德風險。

(一)傳統金融體制下隱性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我國銀行全額存款保險的隱性保護機制一直是我國銀行體系安全保證要素之一。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前三十年,商業銀行出現的問題,都由國家財政買單,施以對存款人利益保護。在國家信用支撐下的銀行機構、存款人對自身的潛在風險是輕視的。因而幾十年來銀行倒閉案例發生廖廖,即使偶發銀行風險,存款人利益也沒受到絲毫損失.

(二)現代金融體制下隱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改革開放的三十年,我國銀行業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競爭壓力和經營風險增大,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誘發的道德風險產生新的表現形式:首先,長久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形成銀行、存款人對存款安全保護意識放鬆,存款人根本沒有自己的存款與銀行共存亡的憂患意識,在對此類問題的隨機採訪中,存款者的態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經形成了國家和銀行的安全是合而為一的思維定式,即使在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中也難以制約銀行道德風險的發生。其次,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壞了銀行的公平競爭。我國銀行體系中的國有控股型大銀行的隱性保護來自於中央政府,而中小銀行卻來自於地方政府,資金支撐力量的不均衡助長了中央政府保護下的大型銀行道德風險發生的規模和機率,同時也為大銀行實施激進的經營策略,取得市場先機創造了條件,對中小銀行帶來較大的不公平。

(三)現代金融體制下顯性存款保險與道德風險問題

當前我國正面臨隱性存款保險向顯性存款保險轉變的格局。理論上講,這一轉變可產生對銀行道德風險降低的預期,實際有推高銀行道德風險的可能。原因是:一是與利率市場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險制度勢必增加銀行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可能。二是我國銀行業仍處於低水準的成本管理階段。在存款保險制度下,容易導致銀行透過增加高風險資金業務的比例來增加收益,彌補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後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險制度實施之初有可能導致銀行自我管理的鬆懈,引發對存款人利益的忽視。

三、借鑑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需要在保護存款者利益、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及維持存款保險體系的安全三者間找到有效的均衡點,同時要充分認識我國的國情,全面借鑑國外有關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內容設計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存款保險制度無非包括投保機構、保費、被儲存款類別等要素。其中投保機構的投保資格及保費確定對銀行道德風險約束效力較大,這兩個要素的確定需要更謹慎些。第一,投保機構確定。我國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第二條中規定,投儲存款保險包括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實施細則確定時應該設立銀行機構投保的門檻,如對風險大、債務重、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應排除之外,以利於銀行強化風險管理,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由於我國居民高儲蓄率,同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銀行壟斷,在設定銀行投保門檻時應該慎重。第二,差別費率確定。《徵求意見稿》第九條明確了費率是:“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雖然借鑑了國際經驗考慮了風險差別費率,但風險差別費率制定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確定時要保證在對銀行各類指標評估準確、真實基礎上體現出差別,才能促進銀行控制風險。由於我國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最初實施一步到位的差別費率是有一定風險的,因此應把握好實施費率差別化的節奏,不能因一種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種安全隱患。

(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環境的建立應體現對銀行道德風險的最大約束

因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會減弱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因此加強銀行業道德風險約束離不開銀行業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這一點已被國外長期的實踐證明。第一,強化銀行業監管機構的監管。為配合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我國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重新審視監管標準和確定監管指標,完善監管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建立良好環境。第二,強化存款保險機構對投保銀行的監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險機構是銀行風險的最後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險機構要強化多元功能,如強化保險精算、參與銀行業經營管理以及對投保機構破產的處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險機構的組織制度建設是保證存款保險體系持續、安全的必要保證。

存款保險制度4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儲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6.8629, -0.0059, -0.09%)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階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併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併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餘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佈。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資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透過資訊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資訊。

前款規定的資訊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資訊。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槓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援,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洩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資訊、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資訊、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存款保險制度5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針對我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對其金融結構經營行為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並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下文中內容,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給予同行業人員提供參考。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影響;分析

引言:

當今在隨著存款保險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變金融機構中的經驗環境,與此同時也有效的改變存款人的心裡預期,更好的促進一些中小型銀行的發展。與此同時,針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經營效率進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費的支出也將不會對銀行的成本帶來壓力,但是個別金融機構將會由於經營失敗而進一步退出市場。

1.案例分析

對我國和美國為例,美國存款屬於一項有本金風險的“風險資產”,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國的存款人傳統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風險,完全不相同。由於存在著不同,進一步決定了危機狀態下銀行是存款流出,我國在危機狀態或資產價格向下時,銀行體系是出現存款迴流,這也是中國和歐美在金融體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風險面前,中國市場的所有資金,無論多大規模,都可以回到銀行的懷抱,本金無風險;而在美國或者歐、日等市場,在真正的風險面前,銀行體系不能為資金提供本金安全,資金只能奔向國債市場。而我國必須要走這條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產生重要影響。

2.關於存款保險制度的特徵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來說,主要是在國際上通行的存款人保護的支柱,與此同時也是金融安全網的三大支柱所在。現階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經是有一百一十三個國家和地區中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

2.1關於實行有限賠付的分析

現階段在平穩的經濟環境之下,全額的保障並不是保護存款人的一種有效方式,由於這將會增加道德風險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賠付能夠為債權人以及大額存款人員提供監督銀行經營活動的激勵,針對債權人來說,主要是和大額存款人員透過採用“用腳投票”的方式能夠限制銀行以及其經營人員的高風險行為。根據國際方面的經驗來分析,賠付限額通常情況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間,或者是覆蓋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時一些型別的存款也並不受到保護,比如非法存款等。

2.2關於風險差別費率的分析

在國際方面,保險費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為兩種:第一是費率;第二是基於風險。針對單一的費率來說,主要是採取統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風險差別費率主要是根據投保結構的風險情況下所徵收的而不同保費。針對其單一費率較為容易使風險機構成為高風險結構買單,進而使其存在著交叉補貼的情況。因此現階段已經是越來越多的國家以及銀行引入了風險差別費率,從而使其能夠為投保結構降低風險提供有力幫助。2.3關於資訊的蒐集以及檢查如果資訊出現不對稱,主要是道德風險出現的主要原因,從而使其存款的保險機構以及監督機構很難觀察到銀行的貸款性質,這個時候銀行可能會做出高風險的貸款專案。因此,存款的保險機構已經是被賦予成為對投保銀行進行資訊的手機以及檢查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有效的降低和銀行之間所存在著的資訊不對稱,與此同時也能夠為風險的差別費率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3.存款保險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分析

3.1資訊收集以及檢查

針對資訊不對稱來說,主要是道德風險出現的根源所在,從而使存款機構以及監管機構很難觀測到銀行貸款性質,然而針對銀行,將會存在一些高風險的貸款專案。所以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對投保銀行進行資訊方面收集以及權利檢查,使其能夠有效的降低出現和銀行之間所存在著的資訊不對稱問題,與此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為風險識別費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礎。

3.2由於早期糾正措施分析

針對存款保險制度來說,在能夠為存款人提供保證的過程中,事實上主要是將存在的風險轉移到了自己身上。為了能有效的防治銀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夠對自身損失降到最低。針對存款保險的機構來說,必須要滿足最低的資本要求,使其能夠根據其資本充足的狀態下進而早期採取一些糾正措施。例如美國規定,投保結構充足率要小於百分之四,那麼存款機構將會有權利限制關聯交易,同時也有權利限制資產增長等。然而在資本充足率小於百分之二的情況下,那麼存款保險機構將會對該投保機構進行關閉。

4.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金融機構經營影響分析

4.1能夠提高銀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潤水平

第一是參保收益將會高出沒有參保收益,在自願進行參保的過程中,只有參保收益能夠高出沒有參保收益的情況下,銀行才能願意加入到存款保險制度。根據國際發展角度來分析,在多數國家當中,主要是強制性的進行保修,只有德國這個國家實施自願保險。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所有銀行必須要自願的參與到存款保險體系當中,這也是直接的說明只要存款保險制度能夠設計合理,那麼便會能使金融機構的參保收益比不參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費的支出能夠提高銀行規模。在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起來後,投保的機構將會根據存款規模以及對保險費用進行收取,如果存款規模比較大,那麼保險費用則比較多,針對存款成本提高來說,將會直接影響到投標機構規模能否進行擴大。然而針對投保機構來說,是否進行規模擴大,主要受所處在的規模收益情況進行確定。經過研究表明,在我國一些大型商業銀行中,主要處在一個收益遞減的階段,必須要對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針對中小型銀行來說,其機構主要出於規模收益遞增階段,必修要透過不斷加快規模使其對效率進行增加。所以,對於我國一些大型商業銀行而言,其存款保險費用支出將會超過限制規定規模擴張速度,然而我國的一些中小型銀行,其存款保險費用支出並不會對其擴張速度帶來直接的影響。

4.2能夠對市場競爭以及優勝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透過放寬機構准入使其對民營銀行進行加快發展,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來說,銀行在經營失敗後,通常做法就是由國家部門對存蓄存款進行“兜底”。針對民營銀行來說,它在一定程度上並不是國家所有,並且和一些大銀行相比較的話,更容易出現倒閉現象,對於政府部門,通常將會不斷的提高銀行業的准入標準,使其能夠嚴格的控制一些民營銀行成立。這也是近幾年來我國不設立民營銀行的一個主要原因。要是設立民營銀行,必須要要求民營銀行的股東能夠承到其無限責任,這就較為明顯的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進行了違背。同時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後,能夠更加明確的對民營銀行之內的金融經營失敗做出風險補充以及成本分擔,並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險的管理機構對風險進行處置,在客觀方面,政府部門要不斷的鼓勵中小型銀行設立。第二是要對中小型銀行競爭力進行不斷的提高,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制度下,存款人因為安全方面的考慮,主要把資金存入到大型銀行中,然而導致一些小銀行生存出現困難。透過對存款保險制度建立,使其能夠在任何一家銀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們對小型銀行的資訊,同時也能夠提高小型銀行的市場競爭力,更好的體現出小型銀行自身靈活的特點。

總結:

透過上述內容分析後可以知道,一個良好的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的促進金融機構的發展。首先將不同型別以及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放到一個平臺上進行競爭,能夠有利於對結構准入進行放寬,同時提高民營銀行的發展,不斷對中小型銀行的競爭力進行提高。其次透過對銀行的規模效率進行提升,使其能夠加快銀行效益水平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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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6

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執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自今年包商銀行被接管以來,全國4000餘家中小銀行的經營狀況和風險情況引起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釋出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xx)》指出,總體來看,我國金融風險由前幾年的快速積累逐漸轉向高位緩釋,已經暴露的金融風險正得到有序處置,金融市場平穩執行。

“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上述報告指出。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整體來看,我國中小銀行風險應對能力不斷提升,風險防控的主動性、前瞻性有所增強。目前,我國金融市場執行平穩,4000餘家中小銀行整體經營穩健,資本和撥備水平充足,流動性整體充裕。

“精準拆彈”化解風險

今年5月24日,包商銀行觸發法定接管條件,人民銀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實施接管。

在此後召開的上半年金融統計資料新聞釋出會上,中國人民銀行新聞發言人、包商銀行接管組組長周學東介紹,接管以後,包商銀行執行平穩。未來不管怎麼重組,這家銀行肯定存在。

報告指出,果斷實施接管發揮了及時“止血”作用,避免了包商銀行風險進一步惡化。存款保險基金出資、人民銀行提供資金支援,以收購大額債權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是較為穩妥的處置方式,既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客戶合法權益,避免了客戶擠兌和風險向眾多交易對手擴散,又依法依規打破了剛性兌付,實現對部分機構激進行為的糾偏,進而強化市場紀律。

儘管包商銀行事件是20年來銀行被接管的“頭一遭”,但市場並未出現大幅震動。債市、股市和匯市表現總體平穩,沒有出現大幅波動。同時,央行適時適度向市場投放流動性,及時穩定了市場信心,有效遏制了包商銀行風險向其他中小金融機構蔓延,守住了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包商銀行被接管後,其他中小銀行情況基本穩定。周學東此前介紹,從6月末資料看,中小金融機構存款同比增長了11。7%,比上年末提高2。4個百分點,比全部存款類金融機構高4個百分點。

“儘管受到接管包商銀行的影響,但對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直接影響並不大,而且隨著市場調整和適應,目前已恢復到合理水平。”周學東強調。

除包商銀行外,今年恆豐銀行也得以改革重組,錦州銀行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整體來看,中小銀行風險化解有序推進,且採取了市場化處置方式。

交通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表示,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利率水平不高,貨幣當局對一些問題中小銀行的急救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給市場樹立了信心。

中小銀行無大面積風險

在經歷多家中小銀行風險事件後,外界擔憂仍然存在。針對這些擔憂,報告還披露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含3990家中小銀行和365家非銀行機構)中,大多數機構經營情況穩健。

央行公佈的評級結果顯示,4355家中小機構中,評級結果為1級至3級的有370家,佔比8。5%;4級至7級的有3398家,佔比78%;8級至10級的有586家,D級的有1家,佔比13。5%,主要集中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

據介紹,評級等級劃分為11級,分別為1級至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風險越大,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的機構為D級,其中評級結果為8級至10級和D級的金融機構被列為高風險機構。

報告認為,我國中小金融機構整體經營穩健,且近年來透過早期糾正措施,已有164家機構評級結果改善,退出高風險機構名單。

對於部分評級較差的中小金融機構,報告認為,這一方面是由於當前我國經濟增速總體有所放緩,而中小金融機構對宏觀經濟變化較為敏感,因此受到一定衝擊;另一方面可能部分體現了銀行風險管理要求的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分類更加審慎,撥備計提力度加大,從而可能導致一些監管指標有所下降,進而影響評級得分。

“包商銀行被接管只是個案,並不代表所有城商行、農商行都有風險。”中銀國際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徐高表示。

連平表示,確實有個別、區域性地區的銀行由於自身經營管理不善、公司治理不健全,出現了一些問題,但透過觀察銀行存貸比等一系列指標可以看到,絕大多數中小銀行狀況良好,並不存在外部擔心的大面積風險。

存款保險效力顯現

在存款保險制度實施4年之後,今年上半年,存款保險基金機構成為獨立主體,並在接管包商銀行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未來將積極探索以存款保險為平臺,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

當前,我國存款保險及各類投資者保護制度已開始發揮金融風險“滅火器”作用。報告介紹,在接管包商銀行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以收購大額債權的方式處置包商銀行風險,及時發揮其市場化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對個人儲蓄存款全額保障,對大額對公和同業債權實施部分收購,及時穩定了公眾預期,避免了擠兌風險。

“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存款保險制度有著“三重保護”。

一是,透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執行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說,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透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執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制度7

一、制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網的基本組成要素。市場經濟條件下,吸收存款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存款銀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透過市場機制強化對存款銀行經營行為的監督,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許多國家和地區先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20xx年以來,有關國家和地區不斷完善存款保險相關制度,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總體執行穩健。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對此,人民銀行會同有關方面已經作了長時間深入研究。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和部署,為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並認真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二、存款保險的性質和範圍

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存款保險具有強制性,凡是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含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應當投儲存款保險。同時,參照國際慣例,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以及中資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存款原則上不納入存款保險範圍(第二條)。被保險的存款既包括人民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第四條)。

三、最高償付限額

徵求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從該存款銀行清算財產中受償。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人民銀行根據20xx年底的存款情況進行了測算,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這意味著,絕大多數存款人的存款能夠得到全額保障,不會受到損失。而且,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第五條第一款)。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徵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第十八條)這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此外,為了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保障存款保險基金安全,徵求意見稿還對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第六條)、保險費率的確定(第九條)、存款保險基金運用的原則和形式(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對投保機構的追償權(第五條第三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第七條)以及風險防範和處置措施等作了規定。

存款保險制度8

摘要

在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中,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於該行業的影響極為深遠,存款保險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對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具有一個突出的特點,那就呈現出雙刃劍的特點。筆者在本文中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其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做了一定的研究和分析,最後提出一些淺顯建議,希望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對於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有著一定的參考作用。

引言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步入國際水平以來,我國金融安全問題在經濟全球化、金融相對自由化的全球化市場中被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眾所周知,在20xx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之中,使得許多同國家經濟崩潰,造成了人們生活水平直線下降,至此之後,國家相關部門對於如何在金融危機中避免或者減少金融危機的發生,而就在此際,存款保險制度進入了一些學者的視線中,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和研究,最終發現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成為解決金融安全的重要方式之一。

1.存款保險制度的簡介

存款保險制度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還有另外一個稱呼,那便是存款保障制度,在千變萬化的市場經濟的浪潮中,能夠保護存款人權益的一個重要方式便是存款保險制度,其也是組成國家金額安全系統的一部分。在二十世紀三十年左右,世界上第一個存款保險制度在美國誕生,而隨著長久的發展,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在全球範圍內被廣泛應用,而我國在1993年的時候頒佈了以下條例,《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此決定中提出了我國必須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但是直到20xx年的時候,政府在頒佈了《存款保險條例》,這標誌著存款保險制度也正式的在中國落地生根。而在20xx年金融危機到來之時, 存款保險制度在抵抗金融危機的時候發揮出了巨大的作用,能夠使得一些無法挽救的銀行有秩序的退出了市場,並且在之後的實踐中該制度也證明它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存款人的權利、能夠在很大的程度內化解金融危機、對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有著巨大的作用。

2.商業銀行受到的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2.1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對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2.2商業銀行在存款分流出現兩極分化

3.商業銀行應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對策

3.1對產品創新的速度加快

3.2對於風險管理能力進行一定程度的加強

3.3逐步完善服務水平

4.結語

隨著市場化和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商業銀行在整個經濟市場中逐漸佔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而銀行存款保險制度為銀行的平穩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轉變提供了強大的動力...

存款保險制度9

一、建立存款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我國金融市場不斷髮展,各種金融結構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市場情況的產生就導致了將會有一部分較弱的金融機構面臨倒閉風險。這種情況的發生就不得不讓金融機構開始考慮如何維護自身與存款者的雙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的完善。因此在現實條件與客觀條件下都應當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隱性的保險制度,在這之中國家承擔了對銀行的保險責任。對金融機構實施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國家銀行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金融退出機構的債戶償還:將個人債務全額賠償後,機構的債務人只能參與退出機構並進行剩餘財產清盤。這種做法在極大的層面上保護了廣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也維護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秩序。但是隱性存款保險則會造成銀行與人為的雙重扭曲,在這種環境下容易造成社會資源的低效配置,最終導致金融市場的惡性迴圈。隱性存款保險主要追求的是一種透支狀態投資組合,這種組合會使存款人產生相對嚴重的心理依賴,降低了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管力度,助長了高風險投資的發展。近些年根據我國的整體情況來看,金融機構所有倒閉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於資金不足無法償還債務。國家為維護社會穩定,國家財政部出資或國家銀行再貸款來進行對他人的全額補償。這種做法是很多金融機構進行惡意經營,有些金融機構利用資金進行不正當交易後造成大量虧損,這時就採用非法手段進行惡意吸納資金;更有甚者有意將機構掏空將資產轉移,將公有資金轉化為私有資金。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規範我國的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市場的退出機制主要是由政府進行強制關閉。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整導致金融機構的關閉過程較為繁瑣漫長,這種狀況在很大程度上不利於社會穩定。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出現狀況的金融機構採取更多的方式進行市場退出,這樣就可以將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儲戶收入的一部分,如沒有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破產,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極大損害。如果建立了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機構的流動資金不足或破產倒閉時,存款人就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索要賠償。只有將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維護儲戶的資金安全才能夠提高全民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任。

二、建立存款保險的實際困難

由於我國的特殊國情,金融機構的市場機制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在這種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國金融行業特有機制。我國金融行業具有過強的壟斷性,既是四大國有銀行不進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別家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無論那一家金融機構破產都會造成社會秩序與金融秩序的極大紊亂。存款保險公司不可能對路徑不明的資金進行完全賠償,也無法將大規模的金融機構進行合併,這種情況只能進行資金援助。所以這種金融機構破產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這類的金融機構繳入到存款保險制度中,應當按時進行繳納高額保費,保費將用於提高存款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銀行的發展,由於這種方法與公平原則相違背,若進行實施將會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機構對此不滿。當金融機構經營慘淡是,由於歷史的緣故,一些遺留下的舊的金融體制將會給金融機構留下許多難以解決的金融問題。各界的金融機構中普遍存在著一些呆賬與壞賬,銀行內部控制機制較為鬆散,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與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導致一些金融機構區域性或全部虧損,這種現象的發生十分普遍。我國目前的很多金融機構都需要大力發展與改造,這種情況下就使這些金融機構不得不按照相應的存款比例進行認繳。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後,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的關係十分複雜,難以進行處理。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對整體銀行業進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現在正與國際結果,努力按照國際慣例建立一系列相關法規政策。這樣不僅可以將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央銀行的關係進行劃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複、職能交叉,更有效的貫徹我國的分管管理業務原則。若二者相對獨立,既是國家法律法規對中央銀行與存款保險機構進行了相應的職能劃分,也難免會產生職能交叉的問題,這就容易造成政策與實際操作發生衝突。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服從中央銀行管理與監督,那麼存款保險機構的建設就將毫無意義,同時中央銀行也有可能在這個過程中為存款保險機構放棄相應的貨幣政策。目前國際上的實行的基本是統一費率制,差別費率只是一種未來的發展方向與前景。建立一種以風險程度為基礎的差額存款保險費率,有助於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整體水平與效率。但是想實現差別費率則有兩點問題需要進行考慮:第一,實施差別費率後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程度進行評估,中國市場尚未發展成熟,無法對預期的風險進行一定的較為準確的評估;第二,根據銀行的風險實施差別費率後,一旦將差別費率公開後,將會在公眾輿論、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這種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下降,使公眾不再相信存款保險制度等一系列影響。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決定在實施存款保險制度時應當進一步考慮是否採用統一費率與差別費率的利弊。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國際上很多國家實施存款保險制度後,根據經驗顯示在經濟危機或經濟貶值時不應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舉例說明:在東南亞金融危機時,若在此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不明智之舉,這樣一來效果會適得其反,容易加劇系統性金融危機。這種情況下較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國內經濟較為景氣之時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目前的經濟狀況處於穩步上升階段,這種大環境下十分有利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近些年銀行業的不斷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時我國的國有銀行進行了新一輪的改革。這些國有銀行建立了科學的管理模式,擁有獨立董事會,將公司內部的決策與風控部門進行了一次較大的改動。到目前為止,國有銀行的改革成效顯著,銀行的財務狀況明顯好轉,不良信貸率明顯下降,資本相對更加充足。同時銀監會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監管作用,我國金融法律不斷完善,資訊更加透明化,銀行會計準則不斷與國際接軌。

四、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我國在實施存款保險政策之前,應當先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行業有著較大的影響,這種情況下應當先進行立法再組建機構等相關程式。屆時可以透過法律法規進行機構內部工作的落實與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創新與實施。存款保險公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存款保險公司的運作程式、存款保險公司的基本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職能部門與檢查權利範圍、存款保險費率、相關工作問題的起草與解決。這部法律的出臺將會為相關部門組建存款保險機構提供了切實可行的相關法律依據,同時也在金融體系中確定了存款保險機構、銀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責任與權利。一旦在這個運作過程中發生問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增強社會公眾對金融體系的整體信心,但是這種機構對存款者的心理支援相對有限,如果將儲戶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礎上是萬萬不可的,銀行的信用程度應當建立在穩定經營與安全運作,參與存款保險在一定程度上為公眾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這不意味著金融機構可以放鬆管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廣大使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絕對的安全,使儲戶對存款毫無擔憂這將會使儲戶的銀行的監管相對減弱。金融機構應當對儲戶進行普及教育,時儲戶樹立安全存款意識,選擇穩定發展的金融和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並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現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組建的存款保險機構不是問題銀行的救命稻草,參與投保的銀行必須經過相關的資訊核實與調查,在必要時也將對一些投保銀行取消參保資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後是使繁多的職能綜合化,存款保險公司不僅僅是以一種社會金融保障機構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透過保護參與投保的銀行的存款者的利益來進行鞏固自身誠信度。現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險機構設定通常是政府獨資建設和政府與金融機構合資建設或政府督導民間建設這三種類型。中央經濟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政府選擇實施獨資建設將會加重社會經濟負擔。由民間進行建設有助於減輕國家經濟壓力,但缺點是不利於提高存款保險機構的賠償負擔。這種情況下應當實行全國統一的信用評價標準。

五、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如何處理

面對存在問題的存款機構是應當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根據我國現狀有問題的金融機構主要由三種類型:第一種,機構的資金鍊出現問題;第二種,擁有資金無法償還債務;第三種,資金出現支付困難。存款保險機構在面對這類問題機構時應當堅持以下幾種原則:首要保證存款人的利益,同時保持市場經濟的穩定的前提下要堅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處理工作。存款保險機構組織其他投保人進行商議投標的方式進行購買或承擔問題存款公司的全部負債,在有需要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對進行購買的機構提供一定的援助與支援。這種重組方式的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公司既要交付相應資金又要擔負相應的責任,因此這種公司的是具有較大風險的;當公司面臨接管或關閉時應當按照相關程式進行處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為了將金融風險降低,但是由於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居民比較缺乏這方面的安全意識。尤其是對於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錢存在銀行就放心這種心理是不正確的,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金融不斷對外開放。我國應當不斷向公眾進行金融市場相關知識的宣講活動。總而言之,隨著社會不斷的發展,我國經濟穩步上升,如何維護社會經濟體系,保護儲戶利益已經成為輿論的焦點的問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勢在必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穩定儲戶心理,減少金融行業中發生倒閉等類似事件發生。所以存款保險體系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機制,而是要與其他金融管理機制共同維護我國經濟穩定增長。

存款保險制度10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險制度從本質上而言,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是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共同構建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根據自己所擁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該保險機構交保費,從而建立起存款保險的責任準備金,當任何一家成員機構面臨經營風險或遇到破產倒閉的危險時,存款保險機構就可以按照約定向其提供財務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將全部或部分款項支付給存款人,從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並且維護社會公眾對於銀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維持穩定的一種制度。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依據各國發展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可以總結得出,存款保險制度基本上可以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另一種是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由一國政府透過法律的方式來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據法律規定來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並由該機構對於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隱性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雖然在表面上政府沒有對存款保險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於政府在以往銀行倒閉時都為存款人提供了保護,因而公眾形成了對存款保護的一種預期。當銀行出現破產關閉情形時,政府往往為了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和社會安定,會對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種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標誌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從隱性到顯性的重要轉變。在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之前,我國一直採用的都是隱性存款保險的方式,以國家信用作為擔保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們普遍認為銀行是不會倒閉的,因為銀行是國家的,國家要用銀行來建設經濟,即使經營不善也不會讓銀行倒閉,所以人們普遍認為把錢放在銀行不必擔心。但是,隨著我國推行市場經濟,國有制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使銀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國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經營和管理的效益之上。當銀行經營管理不善或從事高風險經營時,客觀上存在破產倒閉的可能。因此,我國的銀行業體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險法律制度來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國從理論界到各級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時間。早在1993年,我國就曾經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這期間經歷了二十餘載對存款保險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才正式對外發布。可以說,在我國學者堅持不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中,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構建條件已經基本處於完備狀態。

三、存款保險制度的最優選擇———法律形式

(一)權利保障:保護存款人和中小銀行的利益

我國居民將閒散資金進行投資時,選擇的最普遍的投資渠道是儲蓄。因為銀行信用較好,並且政府有隱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對於風險的感知能力較低,過度依賴於政府,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過重。為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同時也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就需要出臺存款保險制度,透過法律的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透過存款保險的出臺,可以向社會公眾揭示銀行是存在風險的,不能一味的將投資集中於銀行,使得社會公眾的投資趨於理性。我國在出臺存款保險制度之前,雖然有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針對國有的商業銀行,實際上是補貼了政府和國有企業,而中小銀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護的。要改變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下的壟斷狀態,為國有商業銀行以及中小銀行提供公平競爭的平臺,特別是為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出臺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銀行才會將工作重心轉移到關注客戶需求、加強風險管理和提高業務效率上,從而使得社會整體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轉軌:需要法律提供製度支撐

中國的金融市場現在仍然處於一個轉軌過程中。之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金融市場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國家“一手包辦”,而現在,金融市場逐漸轉變為市場主體獨立採取經營決策,自主承擔風險,政府幹預減弱的市場。制度轉軌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就是推進我國的利率市場化,利率市場化會嚴重影響到銀行的發展。銀行是依靠利息差來賺取收益的,伴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序的不斷推動,銀行的利息差在不斷縮小,盈利空間被壓縮,銀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讓人堪憂的現象。在金融現代化程序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強這樣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層面的存款保險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制度轉軌會給已經形成的利益集團帶來較大的衝擊,這些利益集團為了自身利益得以儲存,就會阻礙轉軌的程序,要想越過這些在轉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阻礙,明確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透過法律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來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系統界定。《存款保險條例》的實施獲得了很高的關注度,因為存款保險的涉及面較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轉軌的同時,社會公眾的思維模式和傳統習慣也會進行不同程度的更新,這就決定我國更應該從法律層面高屋建瓴地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險制度11

3月31日,就在五部委釋出房地產“新政”的次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佈,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得以建立。

這是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之後,“靴子”終於落地。

存款保險制度,就是銀行按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一旦發生經營危機或破產倒閉,存款保險機構可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向其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

條例明確了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換句話說,假如銀行倒閉了,儲戶存在每家銀行的存款中,被保障的存款最多50萬元。超過50萬元的部分,有可能得不到賠付,或按一定比例賠付。

這意味著,存款由過去國家的全額隱含保險轉為顯性的有限擔保,銀行可能作別“剛性兌付”的時代。

錢都存在一家銀行安全嗎,還是應該分散存錢啊?

存款保險制度是為在銀行破產的情況下,保證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專家說了,“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經濟金融形勢總體穩定,即便客戶在單一存款機構的存款本息超過50萬元,也不用急著搬家。”

而且一般情況下,你的存款應該是在50萬元覆蓋範圍之內。根據人民銀行披露的資料,50萬以下的存款賬戶佔比達到99.7%,可以保證絕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而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xx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

雖然設定了賠付限額,也並不是說50萬以上的資金就完全不能賠付了。一旦銀行破產,超過50萬元的部分,存款人還是能從銀行清算財產中得到補償的。從國際經驗來看,存款保險機構也會透過早期干預或銀行重組等措施,儘量不讓銀行走到破產的地步。

其實此前徵求公開意見時,央行相關負責人就給了“定心丸”:即使個別小型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援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這樣存款人的存款將轉移到其他銀行,繼續得到全面保障。

如果實在擔心,那就把100萬存款分散在兩家以上的`銀行,所有的資金都將得到保障。當然,如果你是土豪身家至少1000萬,還是學會如何理財吧,“把雞蛋放在不同的籃子裡”。

所以綜合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利好儲戶,這裡也一併提醒各位以後存款也是風險的,培養風險識別能力。

除非是趕上大的金融動盪,存款才可能打水漂了。比如,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衝擊,海南發展銀行因嚴重支付能力不足而關閉,不過當時由央行指定工商銀行兜底。

那麼對銀行來說會有什麼影響呢?

按照該項制度,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也就是說,銀行機構要繳納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的保費,短期內肯定會增加一定成本。

由於國家不再兜底之後,存款保險制度實行差異化費率,所以對各個銀行影響也是不一樣。銀行各自的運營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差異將導致其競爭力進一步分化。

比如,股份制銀行、城商行等中小型銀行將面臨更大的盈利壓力,必須依靠差異化競爭、提升盈利能力以及提高風險管控水平來提升競爭力。此外,中小銀行平均風險要大於國有大型銀行,成本估計會更高。

總的來說,這項制度是為銀行業特別是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基礎性的制度保障。對於打破剛性兌付、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以及促進商業銀行形成一定的市場約束有積極意義。換句話說,就是“未來要讓市場說話、讓資本說話,如果商業銀行最後資不抵債,就會退出。”

從更高的層面來說,存款保險制度落地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要條件,其建立將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當前利率市場化步伐正在加快,只剩“最後一公里”。屆時,商業銀行將進入真正的競爭時代。

存款保險制度12

從存款體制來看,德國的存款保險體制屬於分散體制。德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由非官方自願存款保險體系和政府強制性存款保險體系兩部分構成。為了避免政府幹預的發生,德國商業銀行各自制訂了存款保險方案,自行經營和管理各自的存款保險體系,不同銀行實行不同的存款保險制度。在投保方式方面,在德國參加商業銀行保護系統是自願的,要求加入者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對外國銀行在德國的分支機構則要求更嚴。從保險範圍和基金來源看,德國存款保險的物件不僅是本幣存款,也包括外幣存款。在保險費率和受保限額上,官方的保險費率為0.03%,但是可以加倍。賠償方式為全額保險,但是每個存款人最多隻能得到相當於其開戶銀行自有資本30%的賠償額。

日本存款保險體制屬於集中體制,日本存款保險公司對國家大部分銀行和金融機構都進行保險。日本的存款保險機構是由政府和私人合資建立的,即由官方和民間共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日本對存貸機構的存款實行的是強制保險,所有的私人銀行都必須參加保險。而從保險範圍和基金來源看,其保險物件只限於本幣存款,不包括外幣存款。從保險費率和受保限額上看,日本在之前很長一段時間的保險費率都按統一費率收取,直到20xx-20xx年的第三次改革,多次適時調整了存款保險費率。在20xx年之前,賠償一直實行限額賠償,20xx年,日本完成了由限額保險制向全額保險制的轉化。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難點

鑑於中國的具體國情,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問題和難點。

首先,中國的經濟體制以及我國的金融市場都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一定的阻礙作用。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利益關係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這在金融領域表現得異常突出,而且構成了建立中國存款保險體系的一個關鍵的體制性障礙。另外,目前中國的金融市場欠發達,金融產品單一,流動性差,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人們的金融風險防範意識也不強,此時在中國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很可能無法對投保銀行實施有力的監督,且由於金融工具的缺乏致使其獲得利潤的途徑減少,從而導致違規經營或者國內資金外流的情況發生。

其次,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存在問題。中國若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為了規避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會選擇強制保險方式,因此所有符合條件的銀行類存款保險機構都要加入存款保險體系。但是中國有許多中小金融機構銀行性質不明確,或者資本充足率不達標,甚至存在許多不良資產,例如農村信用合作社,難以自主經營和自負盈虧,受政府的干預較大,其是否是銀行性質就很難界定。將這些中小金融機構納入存款保險體系會使存款保險機構背上沉重的財務負擔,承擔很大的風險。但是如果不吸納這些機構進來,又會在一定程度上違背強制保險的意義,違背公平,因此這是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

最後,中國相應的法律體系不健全。從以上幾個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定要有完善的立法體系來保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須有一定的法律基礎,應先透過立法來確定投保方式、保險範圍、存款保險限額、保險費率等。中國的法律建設總是滯後於經濟的發展,總是在重複“先發展,後規範”的道路,並且存在很多缺陷,法律建設不全面,因此一定要先打好法律基礎,建立關於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以此來保障制度的合理執行。

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方案設計思考

本文結合以上幾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經驗,針對存款保險制度自身缺陷及在中國實施所存在的問題與難點,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運用理論聯絡實際的方法,設計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方案。中國應建立一家“中國存款保險公司”,並從各個方面加以完善。

1中國存款保險的體制

結合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中國存款保險應該實行集中體制,也就是建立統一的存款保險機構,即建立“中國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權高度集中在這一家機構,面對所有保險物件進行保險。這種體制不僅有利於管理和監督,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對投保人進行保險,在遇到金融風險時,可以更好地應對,從而維護金融的穩定以及社會的安定。

2中國存款保險的組織形式

存款保險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3類,分別為由政府設立存款保險機構、由政府當局與金融機構聯合組成存款保險機構以及金融機構自己組織的存款保險機構。上述3個國家就分別實行不同的組織形式。結合中國國情,我國應實行第二種形式,即政府當局和金融機構聯合組成存款保險機構。中國如果單純靠政府建立存款保險機構,勢必給政府支出帶來較大的壓力,中國的財政資金也並不富裕,如果單純靠金融機構自己出資建立,由於缺乏集中性和強制性,往往會削弱保險的力量。所以選擇由政府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是比較適合的選擇。其性質屬於非營利性法人。

3中國存款保險的投保方式

存款保險的投保方式分為強制投保和自願投保。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強制投保,因為自願投保易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中國也應實行強制投保。即用法律的形式規定所有符合規定的投保物件包括外資銀行都必須參加保險。而對於本身存在大量不良資產的中小金融企業,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與整合,再納入投保物件的範圍。這樣既有利於保險工作的順利執行,也可以最大範圍、最大限度地應對金融風險,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效果,全面維護社會穩定。

4中國存款保險的保險範圍和物件

中國存款保險的保險範圍暫時應該只包括本幣存款,不包括外幣存款以及銀行同業存款。本幣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企業存款。外幣存款數量較少,管理困難,而銀行同業存款易發生重複保險,所以應不予保險。居民個人存款在中國金融機構存款中佔有很大比例,代表了我國絕大部分存款人的利益,由於獲取資訊的不對稱性,易發生擠兌現象,所以對個人存款應予重點保護。中國存款保險的保險物件應該基本上包括所有在中國並依中國法律設立的在中國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及區域性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以及在中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都應該納入存款保險的範圍。雖然一部分中小金融企業本身存在很大的經營風險,但是其仍是中國銀行體系中不可忽視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不能排除在保護之外,對於這些金融機構,可以先透過整合、併購等多種方式來解決其自身問題,再納入存款保險體系。

5中國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與管理

中國存款保險的資金來源於4個部分:資本金、保費收入、保險基金投資收益以及特別融資。資本金就是指建立存款保險機構時所擁有的資金。保費收入是指存款保險機構為金融機構提供保險而收取的保險費用。保險基金投資收益是指運用保險基金進行投資活動而獲得的收益。特別融資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央行再貸款或者向國家財政借款。而這些資金應該存放在中央銀行或是有擔保的金融機構,以保證其安全性。

6中國存款保險制度保險限額和保險費率的確定

在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初期,確定保險賠付限額仍然應當將提高銀行系統的社會信心、維護銀行系統的穩定作為首要目標,應當儘可能地擴大存款保險的覆蓋面,所以保險限額可以適當高一點,然後隨著存款保險制度在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再適度調整保險限額。至於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率,鑑於我國金融機構普遍缺乏風險意識,在建立的初期可以先選擇統一費率,經過一定時間的調整,再逐步過渡為以風險為基礎的差別費率。

7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法律體系的建設

針對中國法律體系不健全這一問題,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走先立法後成立機構的道路,打好法律基礎。先立法明確存款保險公司、銀行以及存款人之間的責任義務關係,再透過法律來保障和落實此項制度的順利實施。中國應儘快出臺以《存款保險條例》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並修改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與之相牴觸的條款,加快相關金融法律環境的建設,加強對銀行經營的監管,以立法的方式全方位服務於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13

一、構建博弈視角存款保險制度的模型

(一)設計假設模型

長時期,我國一直採用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因農村金融抑制導致農村資源長時間處在逆向流動狀態,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的發展,導致城鄉差別更加明顯。為有效緩解農村面臨的危機,政府有必要給農村相應的金融支援。農信信用社引入存款保險博弈過程中,參與者是金融監管機構,博弈的第一環節時金融監管機構是不是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第二個環節是風險存在差異的金融機構是否需要引入存款保險制度。為簡化整個模型,把所有博弈方都設定為完全資訊。假定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前,金融監管機構對於金融機構需要承擔的監管成本是C,如果金融監管機構構建存款保險制度,則需支付部分存款保險基金D。假定兩個金童機構面臨的風險級別有所差異,高風險機構參與風險投資其成功的機率和收益分別設為PH、πH,投資失敗出現的損失為LH;低風險金融機構參與投資其成功的機率和收益分別用PL、πL,投資失敗造成的損失採用LL表示。這兩個金融機構原有資本為0,存款額度都設成V;如果金融機構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其所有的存款都得以保險,保險費率是t.

(二)建立完善的模型

若金融監管部門未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該金融監管機構單單付出監管成本C,不同金融機構各自的收益表示為:PXπX-LX(1-PX)。若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必須負擔一定的存款保險基金D,這時候若金融機構加入存款保險,其收益表示為PXπX-tV,(X=H,L).

(三)深入分析並求解模型

如果DPXπX-LX(1-PH),表明金融機構1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佔優勢。如果PLπL-tV>PLπL-LL(1-PL),表明金融機構2引入存款保險制度更佔競爭優勢。所以,若t=LX(1-PX)V時,表示風險X的金融機構是否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並沒有太大的差異。如果tLH(1-PH)V,這種情況在實際世界中並不存在,如果金融監管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公司,其不設立過高的保費費率導致沒有一個金融機構願意加入它。有上述博弈分析可知,現實社會中推行單一的保險費率實行不起來,必須根據不同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率,如此才能有效解決存款保險制度有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問題。國家在推行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若讓銀行自動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內,就會發生逆向選擇的問題,這會促使風險高的金融機構更加積極的參與保險,此時強制所有的銀行參加保險體系尤為重要。雖然博弈模型忽視很多影響因素,但也從理論上證明我國農村信用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二、結束語

總之,農村信用社家兔存款保險制度隱藏的風險問題可以採用合理的制度進行約束,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從強制金融機構入保、實行有差別的費率、加大風險監測等手段指導存款人慎重挑選儲存銀行。

存款保險制度14

1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責缺陷

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比較弱小的群體,農村金融機構又不同於一般的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機構的存在,從最開始就承擔起解決農村金融資金缺乏的問題,因此從某種存在的根本層次上來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是無法將自身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經營目標很好的相結合的。據調查,一些農村金融機構將資金投放於城市,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每年上繳的準備金也向外流失,這就顯現出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環境的惡劣。雖然,近年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社產權、股權與管理機制都在進行不斷的改革深化,但是農村金融機構的“社員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相互制衡的內部治理機構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管理制度還是沒有落到實處。

2農村金融機構的運營風險

上文提出的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職責缺陷問題,導致農村金融機構承載著沉重的歷史包袱,無法承擔起融資的重任。農村金融機構的服務物件一般都是以農業產物為主要經濟來源的群眾農業產物領域,但是由於農業的自身特性,經濟產業都有著不穩定因素,這就增加了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性,不良貸款會對農村金融機構造成資金嚴重匱乏的後果。

3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影響

3.1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前提

農村經濟的來源,在當前的產業形勢上來看就是需要實現“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是以國內外市場為導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當地的主要農作物產業,實行區域化佈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社會化服務,企業化管理,把產供銷、貿工農、經科教緊密結合起來,實現“一條龍”的經營體制模式。儘管如此,我國的農業生產水平仍然有待提高,這就需要農村金融的大力支援,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道路密不可分。

3.2農村金融機構建立的風險

農村金融的發展程度對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一個國家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也能影響到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質量,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於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體制上的特殊性,政府不得不採取一定安全措施保障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鉅額存款的保險成本的支出在沒有建立存款保險的情況下,為了不讓其金融機構在市場中退出,政府不得不出資進行援救,在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的同時,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意識也不能得到提高,反而還會誘發金融機構的惡意經營模式。

3.3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增加農村金融機構的競爭

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農村鄉鎮銀行等新型金融機構與農村金融機構在存款的保障程度上一致,農村居民的儲存金額相對較低,而且普遍對利率都不敏感,這就導致了農村金融機構為了保持自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會扎堆於農村或者城市,這樣提高新型金融機構的信譽度的同時,農村金融領域的競爭也會越來越激烈。

4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農村金融機構的機遇

第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譽度。透過保險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強農村金融機構在民眾中的良好形象,增加老百姓對它的信賴度。第二,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金融機構中的建立,有利於增強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管理權。由於農村金融機構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的,中國人民銀行在對其進行監管的韋海祥: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影響及機遇金融市場時候,管理得過於嚴密,這就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自主經營權。第三,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加強了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人的法律保障。在存款保險制度的管理下,對存款人的存款保障有存款保險準備金為後盾,當農村金融機構出現金融危機的時候,就能以法律的形式保護好存款人的利益。第四,在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幫助其更合法地抵禦資金風險。

5結論

綜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利大於弊,在對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不全面的因素影響下也存在相應的負面影響,但是,總的來說,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能在一定的程度上解決農村金融機構的歷史包袱問題和歷史虧損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在管理上能得到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還能抵禦一定的資金風險,完善內控機制,進而推動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提高作出一定的貢獻。

存款保險制度15

一、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範體系,成立存款保險制度將是我國金融行業監管制度改革的重點之一。第一,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程序的加快,我國中小型商業銀行紛紛成立,金融創新產品呈現井噴現象,競爭加激的同時,各商業銀行內控管理卻良莠不齊,風險加劇。此外,外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也紛紛進入我國市場,相繼而來的是各類金融業務的交叉發展,這種日趨白熱化的競爭將會給我國金融業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無論從範圍上講,還是程度上看都將是空前的。因此,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與穩定的可行選擇之一。第二,利率市場化程度可以決定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內外均衡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一個國家金融市場化過程中的關鍵一步。在我國不斷深化改革的今天,利率市場化已然成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利率市場化過程充滿風險,銀行系統將面臨著更加嚴重的不確定性。一旦利率管制放開,銀行之間存款與貸款競爭就會加劇,利潤空間被大幅壓縮,其冒險性和投機性增強,極可能會將資金投向高風險資產。尤其是在經濟發展過熱時期,如果銀行大量資金流向股市和房地產市場,那麼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甚至停滯後,股市、房地產價格暴跌,銀行壞賬會大幅上升。世界各國在利率市場化過程中幾乎都伴隨著或大或小的銀行危機。因此,如何在不影響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風險處置和銀行退出等風險防範機制顯得尤為重要。第三,雖然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卻長期實行隱性全額存款保險。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國家並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實際上政府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時對存款提供100%擔保,形成了由財政買單的局面。1999年,由財政部牽頭先後組建了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門收購、管理和處置大型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20xx年,國家動用外匯儲備成立匯金公司並向中行和建行注資450億美元,提高其資本金比率。這種隱性存款保險的確幫助商業銀行優化了其資產質量和提高了競爭力,但是用納稅人的錢補貼金融機構,違背了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產生了高額的社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金融機構和存款人的風險防範意識。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法律規範上天然的缺陷,客觀上要求我國應加快存款保險法律化、規範化、標準化程序,著力構建一個法律關係清晰、保險責任明確、權利義務對等、效率與公平兼顧、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規範的存款保險體系,提高存款保險執行效力,從而將過去隱藏和浪費的成本轉化為能夠組織、保留和利用的顯性化成本,為銀行業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性競爭環境。

二、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步驟和策略

(一)存款保險制度建立應是較為溫和的漸進型

由於目前中國市場化程度不高,金融組織體系需要逐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將帶來商業銀行利潤空間的下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也不要操之過急。一方面,在存款保險範圍上,可透過區域試點和逐步推進,然後再逐步向全國集中統一強制執行的存款保險制度過渡。另一方面,在費率核算上,應以讓金融機構接受的低費率起步作為緩衝,保證保費徵收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較小,不會對正常經營構成重大影響為宜,待條件成熟後,逐漸向差別費率過渡,有助於實現存款保險制度平穩建立並不斷完善。

(二)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監管機構有效協調機制

共建金融安全網,避免顯性存款保險體系下產生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在較寬鬆管制下的被保險機構相比較嚴格管制下的機構更傾向於承擔較大的風險,有效地管制對於金融行業的穩定是至關重要的。我國應當建立存款保險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資訊交流渠道,明確資訊共享的內容和程式,配合以審慎的金融監管以發揮市場紀律和監管紀律兩種機制的作用,強化市場約束,促使存款人、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以及監管當局都來關心銀行的風險防範,才能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功能。首先,完善我國銀行市場準入監管。市場準入是透過對銀行機構進入金融市場、經營金融產品、提供金融服務依法進行審查和批准,將那些有可能對存款人利益或銀行業健康運轉造成危害的投機冒險金融機構拒之門外,來保證銀行業的安全穩健執行。金融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經濟環境的變化,完善市場準入監管稽核機制,保證獨立、客觀和公正地履行審批職責,提高准入管理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既要積極穩妥地放開銀行機構和銀行新業務准入限制,簡化審批程式,支援商業銀行在增強自我約束能力的基礎上穩健發展,激發市場競爭活力,又要嚴格基本條件來保證註冊銀行具有良好的品質,預防不穩定機構進入銀行體系。其次,建設符合我國銀行實際的經營風險評價體系。學習借鑑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技術,依據我國銀行業實際經營情況,建設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監管資訊網路系統和預警機制,識別、計量、評價銀行風險,用一套科學完備的分析指標體系和考核評級方法,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定期評價。根據業務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風險狀況和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市場風險敏感度等定性和定量指標確定風險水平或級別,風險越大表明監管關注程度越高,並徵收越高的保險費率,使強制投保和風險費率作為銀行機構的自律因素和激勵因素,讓高風險商業銀行承擔更高額費率。這樣,既有利於降低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也提高了我國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在真正意義上實現金融安全。最後,完善銀行退出配套機制。具有完善的市場退出機制是一個成熟、高效金融市場應具備的特徵之一。市場競爭的結果有好有壞,市場應該有進有退,劣汰才能優勝,銀行業建立平穩、有序的退出通道、糾錯機制是完善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問題銀行退出時,政府幹預過多,行政色彩濃厚,相關法律可操作性差,處置手段和路徑單一,處置過程未能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沒有遵循權利與責任對等、收益與風險對稱的市場遊戲規則。存款保險制度是直接針對問題銀行退出時對存款人進行及時保護,維護存款人基本利益,可防止風險向健康銀行蔓延,進而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穩定。由此可見,我國在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過程中,既要考慮控制道德風險的制度安排,又要在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體現強制加入、差別費率和風險共擔的原則,注重保持存款保險機構與其他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又要互相協調,循序漸進。只有這樣,才能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在提高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發揮巨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