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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調研彙報

存款保險制度調研彙報

縣人行:

現將有關情況彙報如下:

1、我社贊成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我國應儘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並且該制度應以立法形式確定,以保證其權威性和穩定性。原因如下:

(一)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擠兌發生及危機擴散。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金融體系建造一道安全網,當個別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時,存款人因為有了相關的法律制度作保證,不再產生巨大的恐懼心理,避免發生擠兌風潮、傳染其它與之有業務聯絡的金融機構,同時還給其解決問題帶來時間上的緩衝。因此,存款保險這種事後補償措施起到了事前監督的作用,有效消除發生大面積擠提的系統性風險。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金融機構存在較高風險,金融風險需要相應的保險措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有專門的保險機構集中管理並有效運營保險基金,行使法律所賦予它的權利。在投保銀行面臨支付危機時提供救助,在投保銀行破產倒閉時依法清償存款人的存款,從而保護了存款人(尤其是小額存款人)的利益。

(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利於多元化的金融競爭。目前,

我國眾多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市場競爭已日益激烈,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國內金融業還要接受國際競爭的挑戰,優勝劣汰在所難免。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就是在金融體系中建立一個競爭機制和破產機制,使得個別銀行在經營不利時可順利退出,又不會損害到廣大儲戶利益,為激烈的金融競爭提供了安全保護。

2、構建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問題

(一)在保險範圍方面,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初期,可以把存款保險範圍主要限定為居民儲蓄存款,因為這部分存款主要代表著大多數存款人的利益,也是銀行主要的負債業務,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就能維護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對於銀行的同業存款、企業存款、財政性存款可暫時不列入存款保險範圍。今後隨著存款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的增強,可以將他們逐步歸入保險範圍。

(二)賠付限額

存款保險制度的一個基本目標是保護居於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因而決大多數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都對投保的存款規定了最高限額,對限額的存款給予賠償,而對超過限額的那部分存款拒絕提供賠償。可將存款保險最高額確定為10萬元人民幣,存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下可全額給予補償,五萬到十萬元按比例賠償,存款數額越高,賠償比例越低。這樣設計可避免存款保險機構的鉅額賠償風險,保護廣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同時強

化存款人特別是大額存款人對存款銀行的選擇和制約,從外部促使銀行加強經營管理,降低風險。

(三)實行有差別的保險費率

我國應借鑑國際經驗,由我國權威機構對我國投保的金融機構進行評級,按照“差別對待”原則視投保機構的風險等級實行差別費率。立法在確定存款保險費率水平時,要注意基礎費率的確定要科學,各等級間的差別要合理。要避免為減輕銀行負擔而導致保險費率過低,從而收不到存款保險的真正效果;但也不宜過高,因為我國銀行的收益水平普遍不高,過高的保險費率會加重銀行的負擔,而導致這一制度的流產。

3、監管體系問題

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督管理法》將監管權明確賦予了中國銀監會,其職責範圍已經覆蓋了全部的銀行業機構,並不存在美國曾經存在過的監管真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存款保險公司如果以一個監管部門出現,不僅不符合現有法律的規定,也可能給我國的銀行監管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亂。

4、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若干建議

(一)我國在法律制度環境上仍有缺陷,需要不斷完善配套相關法規制度。目前,我國用於金融機構處理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破產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以及《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等。然而,《公司法》和《破產法》沒有考慮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很難在金融機構破產方面派上用場。與此同時,我國

也缺乏權威的銀行評估機構和識別量化銀行風險的技術。評估機構能夠對銀行的資產變化、支付能力、信用狀況進行合理的評價,透過向社會公佈投保銀行的信用等級,不但有利於存款人合理選擇銀行,而且也有利於存款保險機構針對不同銀行評級制定不同費率,很大程度避免了金融機構因過分追求收益、忽略風險控制而帶來的道德風險問題。

(二)需要加快籌集必要的存款保險基金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取需要經過長期積累才能達到一定規模,具備賠付能力。由於存款保險基金規模龐大,僅僅依賴銀行保費收入遠遠不能滿足要求,需要國家財政適度出資來解決這一負擔。

(三)切實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我國商業銀行的資訊披露。

本質上講,如果銀行缺乏明晰的產權結構、完善的公司治理,任何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都很難杜絕銀行風險和危機。同時,我國許多銀行的會計和審計資訊嚴重失真,廣度和深度遠遠不夠,涉及內控資訊的披露就更加有限。因此,將來除非涉及國家機密或者商業秘密,一律實行資訊強制披露制度,嚴厲打擊造假資訊責任人。

(四)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監管的質量。

在建立存款保險機制之前,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十分重要。透過控制銀行的高風險投資,可以抵消由道德風險帶來的不

良後果。當前,銀行監管部門既要注意強化資本金監管,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科學發展,又要發展與業務創新相適應的風險管控手段,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全面提高自身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