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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辭退問題

試用期的辭退問題

公司根據事實認定黃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與黃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如下:

我國《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但是,《勞動法》第29條所規定“醫療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規定有特定的物件。該物件就是《勞動法》第26條和27條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規定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屬特別規定,其發生條件是特定的,即“試用期”和“不符合錄用條件”,只要符合這二個條件的,則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的規定不屬《勞動法》第26條和27條的情形。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檔案第30條明文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況,只要勞動者同時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根據事實認定黃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所以該公司解除與黃先生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