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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一些問題

關於試用期的一些問題

最近幾個朋友都問哦關於試用期的一些問題,哦把這些問題做了一個整理,一併解釋一下吧:

面試、試用、轉正,是開始一份新的工作的必經三步。 試用期是一個過渡: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對試用人員的思想品質、工作能力、是否勝任招聘崗位工作等方面的考察期;對勞動者來說,是對用人單位能否兌現招工時的承諾,能否適應工作崗位的要求,是否有興趣長期從事本崗位工作的選擇期(有點象試婚 )。

關於試用期,經常出現的幾種不規範現象有:

1、合同期不包括試用期

現在不少單位招聘人員,試用期過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試用期。也就是說試用期間,沒有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僅僅有一份簡單的《試用期協議》。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者自入職始就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法律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限應包括試用期。換言之試用期內也必須簽署正式的勞動合同。各地的勞動社會保障局都有統一規範制定的《勞動合同書》的樣本,其中就有雙方約定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的條款。(《勞動合同書》的樣本在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的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2、試用期過長或者隨意延長試用期

哦見過有的單位竟然可以規定一年的試用期。然而實際上《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1996年原勞動部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制定了實施細則:“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延長試用期限,尤其不能超過上述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的上限範圍。

另外需要注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強制性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約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試用期的約定有上限沒有下限。試用期滿,用人單位沒有事先通知說解除勞動關係的,視為自動轉正。

3、試用期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只要雙方建立起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員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也就是說,自入職起,單位就有義務為你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如不辦理,員工可以到當地社保機關提出申訴,屆時所有保險補繳費用將全部由單位承擔,另外,社保局可能還會根據情節嚴重承擔,對用人單位實行一定的處罰。

此外,試用期內,單位應當提供的一些必要的勞動保護措施,同樣也不應該有任何折扣。

4、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

一些人一直存在著這樣的觀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均有權隨時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一種對試用期的錯誤理解。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選擇的一個考察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根據本人的適應情況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只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有的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但隨意延長試用期,而且隨意辭退費用較低的試用期員工,實行輪換辦法。因此,對於單位辭退試用期人員,就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一個限制。

用人單位如果不能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就應該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由此引發勞動爭議,單位要承擔舉證責任。

5、二次試用

離開一個單位一段時間後,又重新返回,繼續從事原工作的,一般不實行試用期。源自檔案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對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再就業的職工,仍從事原工種(崗位)的,一般不實行試用期。”

哦現在能想到的也就是這幾方面的問題,不知有無遺漏 。希望能對大家有幫助。希望能幫Miniyoyo解決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