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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注意事項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的注意事項

試用期本身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察的一個時期,所以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並沒有在轉正之後辭退有那麼多的條件限制,但也不能說試用期內就能隨便辭退員工,否則的話還是會承擔責任的。那麼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1.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設定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2.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3.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4.用人單位如沒有與勞動者簽署書面勞動合同但在口頭上約定了試用期,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試用期不成立,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係,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僱員工,只能按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即用人單位需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員工。

5.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各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透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約定了試用期後用人單位確因經營戰略調整或業績下滑需要裁員,可以採用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實施大規模經濟性裁員,向員工提出縮短試用期的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因轉正後勞動報酬大多會高於試用期,用人單位提出變更要求後勞動者一般能作出積極回應。但這一做法因有欺詐嫌疑而備受詬病。最好的方法還是協商解除,表達企業對勞動者的個體尊重,經充分溝通後勞資雙方好聚好散。

7.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說明理由,不能隨意辭退。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勞動者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超過了試用期,就談不上試用期解約的問題。

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了,不要覺得員工還處於試用期就能隨意的辭退員工,這樣的話只能讓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小編希望每個用人單位都能按照法律的規定,即使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要按照規定進行辭退,支付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