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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問:三個月前,經過幾輪面試,我被深圳某公司聘用,擔任生產主管一職,入職時簽訂有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現在試用期臨近結束,公司突然決定辭退我,理由是我不適宜生產主管崗位。請問,公司在試用期內將我辭退,我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我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嗎?

勞動法專家曾凡新律師解答: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的單位以你“不適宜生產主管崗位”為由將你辭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和程式的。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