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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有很多相關的法律學生朋友有必要詳細瞭解,包括試用期合同、試用期限、試用期擔保、試用期離職等多方面的問題。就此我們邀請重慶博凱律師事務所的舒斌律師為我們做了詳細的介紹。

第一,單獨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這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而如果約定試用期,則只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允許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

第二,勞動期限應和勞動合同期限掛鉤,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具體來說就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資金擔保違法,可酌情提供擔保人。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提供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第一種是我國勞動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種是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我國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勞動者可以本著自願的原則提供。

第四,試用期企業須有理由退工,員工可無理由走人。《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能辭退。而員工只要“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見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試用期和見習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見習期是國家根據有關規定新錄用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執行的至少一年的見習考察期限;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

見習期和試用期主要有四個方面的不同:1、期限不同,見習期的期限一般為一年以上,而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2、使用物件不同,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著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3、對雙方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若用人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將其辭退,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試用期則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試用期內,若用人單位能證明畢業生不符合其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將其辭退,反過來若畢業生對用人單位不滿意也可隨時辭職,雙方上述做法都不用承擔違約責任;4、法律效力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畢業生必須經過見習期才能轉正為人事部編制的國家幹部。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長短或者有無。新人秘籍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