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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與協議期的區別

試用期與協議期的區別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所以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不能脫離勞動合同而單獨約定。

勞動法規規定的“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而協議期則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後或者雙方終止就業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單位可以不為畢業生交納社會保險。其中的就業協議書被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係的.主要依據,因而學校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進行見證和擔保的作用。

所以試用期與協議期有本質的區別。很多用人單位即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又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而只是對畢業生進行試用,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對於畢業生來說也是極為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