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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

試用期和見習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有些單位故意用見習期代替試用期,以此來變相延長試用期的期限。 見習期是國家按有關規定對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執行的見習考察期限;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指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建立勞動關係後為互相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限。

具體來講,見習期與試用期主要有四個方面的不同:

1、期限不同。見習期一般為一年以上,而試用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2、使用物件不同。見習期專門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剛畢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轉為國家幹部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限。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定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

3、對雙方的約束力不同。見習期只對畢業生有約束力,若用人單位認為畢業生在見習期內不合格,可以延長見習期或將其辭退,而畢業生則沒有對應的權利。試用期則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試用期內,若用人單位能證明畢業生不符合其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將其辭退,反過來若用人單位有違反合同規定行為,畢業生也可以隨時辭職,雙方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4、法律效力不同。見習期是強制性的,畢業生必須經過見習期才能轉正為人事部編制的國家幹部。而試用期不具有強制性,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長短和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