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內控思考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內控思考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內控思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案例簡介: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敗訴付補償

據媒體報道,2010年4月,李小姐應聘到上海浦東的A公司,任A公司行政經理的助理,合同為期3年,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間,A公司認為李小姐表現時有差錯,單位門禁系統顯示李小姐常有遲到早退現象,李小姐的直接上司行政經理也對其表現不滿意,A公司遂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認定李小姐“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李小姐認為其在試用期表現雖不完美,但整體尚屬良好,對A公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法表示不服,遂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

從舉證責任來說,現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李小姐作為勞動者,在本案中不需要針對“自己符合錄用條件”進行任何的舉證。簡而言之,在此類案件中勞動者不需要證明自己“如何好”,但用人單位需要舉證證明勞動者“如何不好”。故,本案中A公司首先需要舉證界定李小姐擔任職位的“錄用條件”,其次需要證明“李小姐不符合該錄用條件”。

1.錄用條件的界定

A 公司應當向仲裁庭提供行政經理助理的錄用條件。本案中A公司的《職務說明書》僅以附件的形式透過電郵傳送給李小姐,並沒有李小姐的書面簽收;由於在司法實踐中,電子證據取證的難度和成本較高,A公司未能及時將相關電子證據向仲裁庭提供,所以在李小姐否認之下,A公司提供的《職務說明書》難以被仲裁庭採信。

2.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儘管李小姐不認可A公司提供的《職務說明書》,但在庭審中承認在面試過程中,雙方就經理助理職責諸如“為經理整理文件,管理經理日常行程和交通,工作有條理、積極主動”等內容做過確認。A公司遂針對前述專案進行舉證,但A公司對前述職責沒有明確的考核指標,且6個月內未定期對李小姐進行評價和考核;A公司在案發後再行組織的證據,在李小姐否認之下,前述證據亦難以被仲裁庭採信。

庭審中,A公司還強調了經理助理職務要求李小姐“工作有條理、自覺主動”,並出具了門禁記錄重點說明李小姐在試用期間存在多次遲到早退現象,並據此認為李小姐試用期內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李小姐辯稱“A公司從未考勤,所謂考勤僅僅是出入門禁的記錄;A公司從未就所謂遲到早退現象而對我做出過警告或處分”。

儘管現在多數用人單位的門禁系統能有效顯示勞動者進出單位的時間,但門禁制度不能當然視為考勤制度,因為在用人單位未明確規定門禁制度就是考勤制度情況下,員工上下班時,遇到大門敞開或多人同時出入的情況,不是每一位員工都會主動打卡,可能因此呈現部分員工“遲到”,甚至是“曠工”的電子記錄。A公司並沒有規章制度規定門禁制度即考勤制度,也沒有針對此項規定向李小姐說明,A公司的門禁記錄難以被認定為考勤記錄。A公司在長達6個月試用期間,從未就“遲到早退”警告或處分過李小姐,即使有所謂的“考勤制度”,也未能實際執行,所以A公司該種說法成立的'可能性較低。

此外,司法實踐中,一般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明確解除的事由和依據,用人單位解除的理由不能泛泛而論,更不能在形成案件後隨意羅列解僱理由。鑑於A公司證據不足,仲裁階段A公司敗訴。之後,A公司同意支付李小姐一定金額的補償,雙方和解。

二、案例分析和啟示:內部控制很重要書面證據不可少

在勞動合同中設定試用期,是為了雙方有相互瞭解、相互磨合的觀察期,在這個期限內無論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有相對寬鬆的解除權。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是人力資源管理中常見的解除勞動合同原因。部分勞動者往往認為“沒有過試用期,還不是正式員工,單位怎麼說都可以,自己沒有據理力爭的空間”,從而放棄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部分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許可權“至高無上”而可以隨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而實際上並非如此,從本文案例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法而公平的處理員工試用期相關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要點: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崗位職責說明書》或類似檔案,《崗位職責說明書》應當是書面的,通常包括以下要素:崗位名稱、崗位定員、崗位編號、所屬部門、直接上級、直接下級、橫向聯絡、崗位職權和職責、應熟悉的相關制度和流程、崗位所需能力和素質要求、任職者的簽名及日期,儘量避免一些在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事實分工或口頭分工等形式。在確定職責時應儘可能地細化、明確、周全,應考慮到責任和權利的匹配。應要求崗位員工閱讀相關部分,並在閱讀後予以簽字,避免事後的推諉。對新招聘員工,應要求員工入職時簽署簽收。這樣,在員工未能到崗位要求時,認定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給出明確的依據和理由。

其次,用人單位應當對考勤休假建立書面的規章制度,並對考勤情況應予以記錄,對發現違反考勤休假規定的情形,要及時處理。沒有明確的考勤制度,既不利於對員工日常管理,在發生勞動糾紛時,也難以有效舉證。

第三,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試用期考核體系,科學而合理的對勞動者進行試用期考察,定期進行考核評定,並可要求員工簽署確認書,以便及時固定證據,以免日後發生紛爭時空口無憑。

現實中,很多企業在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過程中,往往重內容、輕形式,忽視控制過程中的書面記錄重要性,認為只要實施了控制活動就可以了,而不太關注控制過程是否留有證據。控制過程當中沒有留下可審查的痕跡,會導致幾個方面問題:一是很難保證內部控制真正執行到位,由於無法驗證,控制活動是否執行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其次,不利於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價,對控制活動的監督和評價,所能依據的只能是客觀證據,而不是控制執行人員的口頭描述,如果沒有證據支援,從內控監督人員或審計人員角度來說,就只能認定該項控制缺失;第三,不利於資訊傳遞和溝通,如果沒有留下書面記錄,其他非直接當事人往往難以瞭解相關情況,比如人力資源管理中,沒有詳細的招聘過程記錄、日常管理記錄、員工檔案情況,則很難對員工有全面瞭解;第四,不利於責任的清晰界定,甚至會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在法律糾紛時,往往需要雙方舉證,如果企業缺乏相關書面記錄,事後就無法有效對自身權利進行舉證和主張,導致不利的仲裁或判決結果。

雖然司法追求的目標是實體正義,但實體正義本身並不可見,人們所能看到是司法過程是否遵循了正當程式,所以司法界有“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司法公正”的說法,而對內部控制來說,也可以說“沒有證據,就沒有控制(noevidence,nocontrol)”,對我國企業來說,應當改變內部控制重實質、輕形式的觀念,在內部控制設計時,注意書面化制度建立和相關控制表單的運用;在內部控制執行過程中,加強培訓和監督,促使控制活動過程留下“痕跡”,以保證內部控制得到真正有效執行。

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注意問題

目前是員工跳槽和大學生就業的高峰期,很多人為了儘快找到工作,加上對《勞動法》《合同法》等了解不多,簽了合同吃了不少的虧。有的用人單位則故意設下陷阱,但有時卻聰明反被聰明誤。為此,本報特提醒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小心簽訂合同的誤區。

誤區一:試用期內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存在這樣的認識,既然是試用期,單位和員工雙方都是自由的,員工可以隨時走人,單位也可隨時讓你走人。這一認識的錯誤在於沒有認識到試用期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此所謂限制是指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不像勞動者一樣可隨時無條件解除。實踐中由於合同雙方大多未對錄用條件加以明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因為難以舉證說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而陷入被動。對此勞動者也應有清醒認識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誤區二:錯用競業禁止和脫密期條款

對於競業禁止和脫密期的運用誤區在於:一是競業限制和脫密期並用,有關條例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如果並用了競業禁止和脫密期,則脫密期約定無效;二是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沒有約定相應的經濟網站補償,對於此類缺少經濟補償約定的競業限制約定司法實踐中均認定無效。

誤區三:員工辭職應經單位同意或批准,否則屬違約

有關法律規定,除非有服務期或者脫密期的約定,員工辭職無需用人單位的同意或批准。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或者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或不依法繳付社保費或以暴力、威脅及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隨時辭職。

誤區四:將退工手續辦理視為單位的權利並以此作為談判砝碼

這樣的案例隨處可見:勞動關係結束後,員工要求企業辦理退工手續,而企業則以不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為手段或談判的砝碼,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退還培訓費等,由於企業不辦理退工手續造成員工無法再行就業,員工要求企業賠償工資損失,最終員工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獲得了法律的支援。員工勝訴的原因主要在於現行法律規定,企業應當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後7日內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是無條件的。同時,法律規定,如不及時辦理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應當賠償。而企業的敗訴則在於企業錯把為員工辦理退工手續這一法定義務當成了自己的權利和有利於自己的談判砝碼。這一誤區非常普遍,特別應引起企業的重視。

誤區五:濫設賠償金條款

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跳槽,在雙方的勞動合同里約定,如員工違約則賠償單位損失多少元(固定金額),那麼這種約定是否有效?答案是不一定。因為賠償與違約金不一樣,違約金是雙方約定的,而賠償則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即你要求對方賠償首先得證明對方給自己造成了損失及損失的大小,如對此證明不了,即使有上述約定,對方也可以不予賠償。

簽訂勞動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資訊可以透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4、關於試用期的問題要特別注意。法律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無效的,試用期結束就要求勞動者走人是耍賴;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無理由解除勞動關係;除非勞動者不符合招聘條件,才能走人。

5、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透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有的單位採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6、勞動者工作時間與工作條件要明確,有的勞動者為多掙錢,默認了企業要求嚴重超時的加班加點,這是違反勞動法的,現在越來越多的工資爭議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環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學性的製革、製鞋行業企業,還有機械加工行業可能給工人帶來的機械性傷害的工作環境,都要在合同中對環境危害可能造成的傷害明確表達出來。

7、社會保險約定。有的企業以“不辦社保可以多領工資”的說法,來誤導勞動者主動選擇放棄社保。律師提醒勞動者:對於社保問題要有長遠的考慮,工作時間越長,這個問題就越大,它涉及到養老的問題;一旦發生工傷意外等,最快速的解決方式是先透過勞動者購買的社會保險,快速選擇走工傷保險補助的綠色通道救死扶傷。因而,有了社保就等於有了保障。

8、不要籤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業為應付檢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讓勞動者簽名、按手印,走一個過場,勞動者也不拿合同當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沒有蓋章。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類合同是無效的,同時,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約定了不合法的內容,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籤。

10、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在辦理的工傷案件時,因勞動者手頭沒有勞動合同,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遭到拒絕的案例不在少數。有的企業在合同簽訂後,把兩份合同都收走,發生爭議時,勞動者手裡沒有合同,單位可以不承認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勞動合同,仍要儲存好能夠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條、入職面試字條、工作證件、體檢表格、單位簽字等。”

勞動合同中需要明確約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免在出現相關糾紛時,沒有相關的依據可供參考。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注意很多細節,稍不留意可能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關於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勞動合同的期限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諮詢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