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頁
  2. 合同範文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於按自身條件,依法享受公司135天產假,產假將於9月1日到期,由於捨不得孩子,於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被拒。於提出離職,由於和人事關係不錯,於私下諮詢了公司離職的相關規定和一些風險問題,人事提醒於
1、如果於8月1日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人事會建議其上級批准同意於的離職申請即時生效,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少支付於8月1日至9月1日的產假工資。
2、如果於9月1日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人事會建議其上級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其於10月1日離職,從9月1日到10月1日期間,要求於照常上班。公司員工手冊有明文規定,如果員工未按勞動法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以“代通知金”的名義扣除員工一定數額的'工資。此規定經工會公佈且每名入職員工均簽訂了知悉並同意遵守的相關條款。

問題:
1、如果於8月1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公司即時批准離職,是否確實可以規避1個月的產假工資?
2、如果9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然後以各種理由請假結果均得不到公司的批准,於如不正常上班,公司是否有權以“代通知金”的名義扣除工資?

如果於既不希望損失一個月的產假工資,也不希望就被扣除工資一事提出仲裁或者訴訟,那麼如何請辭,可以讓損失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