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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和轉正勞動合同的問題

關於試用期和轉正勞動合同的問題

試用期的第一天就簽定了勞動合同,合同是勞動局標本版本的。
上面寫了一些事項,寫了試用期時間和試用期工資,但是在“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我的理解是轉正以後的工資)打了一個斜線,後面初始工資寫了和試用期一樣的工資。不知道我的`表達清楚不?我想問的是 聽說試用期轉正是不再重新簽訂合同的。也就是說之前籤的合同有效期就是三年了。但是上面並沒有寫清楚轉正以後工資多少,只寫了轉正初始工資,這是什麼意思呢?難道三年之內合同上面都是斜線麼?難道這就意味著轉正以後不加工資嗎?因為寫的初始工資和試用期是一樣的數目。希望莞版有人可以替我解答一下